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6_LawFl
标题[法科]公同共有诉讼配合物权法的修订(非关期末考)
时间Tue Jun 9 08:56:34 2009
案例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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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X2及X3起诉将Y列为被告,声明求为判决「Y应将A地返还予公同共有人全体」
,陈述之事实及理由略为:X1、X2、X3及X4共同继承A地後,X4未经X1、X2及X3等三
人之同意,迳自将A地出租予Y,并将该地交由Y占有使用,事後X4拒绝与X1等三人共
同起诉请求Y返还A地等语。对此,Y则抗辩:原告X1等三人之起诉,未先得X4之同意
;况且,X4系徵得X1等三人同意後始与Y订租约,所以Y有租赁权,原告之诉应无理由
云云。试说明相关规定及法理依据,回答下列问题:
(一)原告所为诉之声明有无可议之处?
(二)原告之起诉是否欠缺当事人适格?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97台大法研民商法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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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於第(二)小题,97上期末有考过类似问题,这边要和大家提醒的是,对於系争问
题,98年1月的新物权法,已明文规定使民法第821条之规定於公同共有时亦得准用,
立法理由揭櫫新法系本於「促进公同共有物之资源效率」,所以若依照新法,本题原告
之起诉当事人适格并不会有欠缺。因怕忘记和大家补充这个重要的修正,而且这个东西
又和上学期的考试高度相关,所以po上来让大家参考。
2、上开议题,实系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错领域,同学应特别留意,附带一提,上开
议题,过阵子,黄国昌老师会有一篇论文刊於台大法学论丛的样子,姜世明老师也会发表
文章,吕太郎法官则是在新书中会有文章,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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