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法科] 97下姜世明老師民訴練習題(證據部分)
時間Thu May 14 20:04:52 2009
大家好:
期末考試總共有十六題練習題,原則上,當中挑三題當作期末考題,以下先行
公布證據法相關的練習題,判決效力的部分,稍後公布。紙本可以去影印部領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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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客觀舉證責任、主觀舉證責任?本證、反證?並說明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
則及舉證責任減輕之內容。(93成大法研/民事訴訟法基礎論,頁123)
二、甲男以其妻乙女與丙男有通姦行為,依侵權行為起訴請求二人賠償精神慰撫
金,並提出其委請徵信社所取得下列證據資以佐證。證據A:對丙家中電話竊聽,
內容有乙及丙猥褻對話之錄音帶一卷及其譯文一件。證據B:在丙家中竊裝針孔
攝影機所錄得之乙及丙間於某日之性交畫面。證據C:徵信社員工丁跟拍乙與丙
在某公園當眾接吻照片二張。證據D:乙、丙於某日一起進入某汽車旅館之進、
出房門照片各一張。證據E:證人跟蹤目擊乙多次深夜進入丙獨居套房內。問:
(一)假設您係丙之律師,如您認為有全部或部份之證據應被排除,試提出相關法
理說明之。
(二)反之,若您係甲之律師,對於被告所提證據排除法理之陳述,請嘗試提出不
同見解,用以說服法官採用該等證據;或即使法官於開庭時最後仍表示不採用該
等證據,此時,您尚得提出如何之法理或見解,藉以說服法官作出對甲有利之事
實認定?(95律師)
三、甲、乙簽定委任書,雙方約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一
月底止,甲委託乙代為處理股票、債券及不動產投資之事宜,並以投資所得利潤
十分之一作為報酬。約三年後,甲因懷疑乙有虧空挪用情事,擬解約並取回投資
成本及可能利得。問:若您係甲之律師,如當事人之目標係鎖定在取回投資成本
及利得,則得以何種方式取得系爭帳目資料?(95成大法研)
四、某地院判決有如下見解:「消保法第七條係無過失責任,被害人並無需就被
告之過失負舉證責任;反之,舉證責任乃轉換為由企業經營者就其無過失負舉證
責任,以減輕其賠償責任,同法條第三項但書有所明文。」試依舉證責任分配法
則之體系,分析此一判決之妥當性。(96政大法研)
五、假設有論者認為:「A所有房屋一棟及室內家具財物,因B之故意或過失行為
,引起火災延燒而毀損或滅失,A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對於其財物損失範圍因火
災燒燬而不能提出如收據或照片等證據,應認為此情形乃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但書之所謂顯失公平情形,當予減輕其舉證責任。」就此,試以舉證責任減
輕之體系定位,評析之。(95政大法研)
六、甲起訴主張乙為其子丙之生父,請求認領之,乙雖不爭執其在甲受胎期間曾與
甲同住一屋簷下,但稱男女朋友關係僅維持數月之久,即因雙方個性不合,而告分
手。問:若甲要求乙配合進行血緣鑑定,乙可否拒絕?其效力為何?(96下期末考)
七、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在代書丙之事務所,向
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整,借期一年,詎期限屆至,經催告後,乙仍拒不
返還,為此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整及利息等語,但陳稱其已遺失該項
借據,故未提出借據供參,但乙或許存有影本或帳簿紀錄可查。被告乙則對原告
之主張逕予否認,要求原告應進一步舉證之。問:
(一)此時,乙之否認是否發生何等訴訟法上之效果?
(二)法院得否逕自裁定要求乙提出系爭借款影本或帳簿?
(三)若甲未聲訊證人,法院逕依職權傳訊丙為證人,並以其證詞作為判決之基礎
,則此一審判程序是否違反何等訴訟法理?(97政大法研)
八、完全義務是否與辯論主義相違背?其間有無調和之空間?試分析之。(96政大法研)
九、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95年間某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過失撞
傷甲,致甲受有如何之身體傷害,甲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此請求乙
應給付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00萬元整等語。假設甲之主張已盡具體化義務,在
一審中,乙對於甲所主張之醫藥費60萬元事實一節,當庭表示「無意見」,經記明筆錄,
本件在無爭點協議之前提下,法院於判決書中逕據此認定甲有支出醫藥費60萬元之事實,
因而判決乙應給付甲如其請求數額。乙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準備程序中,乙對其過失比
例有爭執,受命法官於一次準備程序後,即無預警地為終結準備程序之諭知。在二審言詞
辯論庭中,乙乃對於甲所主張支出醫藥費60萬元事實部分表示有爭執,要求甲舉證之。甲
則向法院表示乙對醫藥費支出事實之復行爭執於法不合。若法院對此表示有疑問,而請兩
造提出法律意見供參。問:如您係甲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之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
服法官不准乙提出該項爭執?反之,若您係乙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法律及法理依據,用
以說明法官准許其提出該項爭執?(96律師)
十、若某實務見解認為:「負民事舉證責任之一造僅就其主張之事實,舉證證明該事實之
存在具有優越蓋然性為已足,毋庸證明至超越合理之可疑之程度。」試依證據法法理,解
析此一見解之妥當性。(98政大法研)
十一、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因急性腸胃炎送醫急救,詎經乙醫師施打針劑之後,暴
斃。甲之父丙傷心逾恒,懷疑乙醫師治療不當,擬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但因對於舉證責
任分配問題有所疑惑,如因此而請教於您。試問:關於損害賠償額及可歸責性要件二者,
其舉證責任分配歸屬應如何確定?(98政大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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