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法科]新民事訴訟證據法學序曲
時間Thu Apr 23 20:10:10 2009
期中考後,課程進度,據說開始進入證據法的範疇,以下的文字說明
,同學可以參考看看,個人覺得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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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的秋天,一個來自典型傳統大陸法系的學生小馬,在美國
留學law school的民事訴訟法課後,向來自不同國家的同學訴說其最
近的煩惱:小馬的家中最近發生了火災,原因是客廳中處於待機的電視
,突然起火燃燒,導致全家付之一炬。
嗜訟的美國同學Marcus,馬上建議小馬告那個該死的電視製造商,訴請
損害賠償。小馬說:「我也想告,問題是即使依商品製造人責任訴請,
我如何證明瑕疵存在,該瑕疵與起火有因果關係,連家中財產之存在及
價值,我都不知該如何證明」。Marcus回道:「你顯然白學民事訴訟法
,起訴後依Discovery要求被告開示其關於該商品的設計及製造資料,
以及有關其商品行銷後所發生的類似意外的抱怨資料著手啊。而且剛才
課堂才提到,民事的證明度只要求證據之優勢,又不要求起越合理的懷
疑,應該沒有那麼困難才是。」小馬白了Marcus一眼,冷冷地說:「在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證據蒐集權,被告沒有義務提出
那些資料給我;而且,我必須負的證明度,以英美法系的詞彙,係幾乎
相當於超越合理的懷疑,必須使法官確信我所請求的要件事實為真實存
在」。Marcus不好意思地說:「我知道了,你們採糾問式的審理,法官
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發現真實對不對」。小馬無力地說:「大錯
特錯!在辯論主義之下,事實證據的提出係當事人的責任,法官雖獨占調
查證據的權力,但無主動調查證據的義務;雖然我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但
是聲請的要求十分嚴格,基本上你所提到的資料很難通過聲請要件的審查
;即使通過了,法官有相當的裁量空間決定是否調查,在法官案件量多、
結案壓力大的現實下,法官大概會回我提出證據是你的責任之類的話,他
會願意調查的機率十分地低」。
在旁一向驕傲的法國同學Lagarde接著說:「有沒有人死傷?有的話請提起
刑事告訴,讓檢察官去調查證據就好了,本偉大的法蘭西共和國的公民,
雖然在民事訴訟上面臨了相同的問題,但大部分的侵權行為訴訟,都是附
帶於刑事訴訟提起,利用檢察官廣泛的權力來蒐集、調查證據,證明的問
題交給檢察官去煩惱就好了。」小馬不高興地說:「多謝關心,幸虧無人
傷亡」。
平時一向有禮寡言的日本同學高橋難得地開了口:「在日本原告於現代型訴
訟中的證明問題,的確造成相當大的困擾,最近日美關係構造協議中,美國
即指控我國由於依請求數額比例徵收裁判費所造成的裁判費過高、當事人無
證據蒐集權所造成的舉證困難等因素,導致我國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形同具
文,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法在訴訟上擊倒大企業,使日本企業較美國企業不必
為其事業活動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享受不公正的優勢,形成不公平競爭。不
過,我國學者及法官透過判例學說的發展,一方面經由允許將證據保全制度
作開示之運用等方法,為當事人擴充蒐集證據的手段;一方面透過「表現證
明」、「事案解明義務」及「證明度減低」等理論,試圖減輕當事人的舉證
責任。我知道小馬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深受我國學說及判例的影響,或許我可
以幫忙蒐集一些資料,想辦法說服法官對既有法條作比較活潑的解釋。
Marcus聽說,一臉疑惑的表情問到:「什麼?證據保全作開示運用?連在
Discovery制度最為發達的美國聯邦法院都不允許這樣的流用,而Discovery
制度都沒有的日本,怎麼這樣搞。」畢業於牛津大學的英國同學Levine此時
插道:「不會呀,英國的Discovery制度也不錯,而且我國在1970年後,就允
許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訴訟,在起訴前透過傳統證據保全之程序作證據的
開示運用。至於我國和美國不同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起訴狀的要求程度不
同,我在此先賣一個關子,有興趣的人,去看一看英國法、美國聯邦法及美國
紐約州的立法就此問題所形成的美麗光譜應該就會瞭解問題的核心」。
用功的高橋暗暗地記下實力超好的Levine所給的暗示,決定好好研究這個有趣
的問題,為母國正如火如荼進行地引進英美法系Discoverty的議題,作出貢獻
。而有著實際麻煩的小馬則尚無餘裕想那個問題,首要之急,是先和高橋請教
日本就擴充當事人證據蒐集的手段及減輕證明責任所發展出的判例學說。Marcus
則開始反省自己對外國法制的一無所知,決定開始進行比較民事訴訟法的研究。
Levine趕著去圖書館為英國Woolf法官所籌劃的司法改革撰寫研究報告,除了巴黎
出身的Legarde只想著趕快去享受美麗的陽光及香醇的咖啡,一群同學在告別後的
路上,有著不同的心事。(以上引自: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頁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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