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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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科]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 立法院三讀通過
時間Thu Apr 16 12:31:13 2009
《 民事 》 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 立法院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法源新聞:2009-04-15
立法院於昨(十四)日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
,以後想要離婚的人,除了透過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的方式外,也可
以透過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的方式,使婚姻關係消滅。
參照現行規定,除了民法第1049條規定兩願離婚外,還有所謂的
裁判離婚。依同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裁判離婚原則上限
於該條各款所列事由,若有上開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
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往往一時衝動,不見得考慮到財產或子女親權問
題;如果沒辦法協議離婚,提起離婚訴訟時,往往互揭瘡疤,一場訴
訟下來,不管有沒有離婚成功,關係已形同水火。而新修正的離婚規
定,使怨偶可以在法院人員協助下,理性的決定要不要繼續維持婚姻
,甚至也可以平和冷靜地解決兩人的財產還有子女親權等複雜的問題
,對於子女權益的保障,其實是比較可以兼顧的。
以往法院實務,只勸合不勸離。所以,縱然當事人已經在法院調解離
婚成立,仍必須當事人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
關係才消滅。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而不去登記,法院的調解等於白忙
一場。而依新修正的規定,只要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
消滅。
由於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後,無須雙方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
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消滅,為了使當事人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
,並保障交易安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2條之1特別規定,調、
和解離婚成立,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以名實相符,避免
發生弊端。
[相關試題]
甲(妻)認為,乙(夫)早有外遇,又不盡扶養甲及八歲之丙(甲、乙之婚生子女)的責任,致
渠等生活困頓,想要離婚,又擔心離婚後更無保障,或由乙單獨取得對丙之監護權,而必
須與丙分離,無法探視,遂請教律師,應如何主張權利。試問:
(一)如果你是律師,會建議甲循何等程序以解決其與乙間之紛爭?
(二)如果必須進行訴訟程序的話,應合併提起何項訴訟或請求,才能儘可能地一次解決甲
、乙、丙間之紛爭?法院應依據哪些訴訟法上原理原則進行審理?如乙於訴訟上承認其與
丁有婚外情關係,此對於訴訟結果之影響為何?(90政大法研民法組,沈冠伶教授命題)
[相關文獻]
1、邱璿如,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及訴訟上和解之容許性,月旦法學雜誌,2004.June,109
期。
2、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
台灣大學法學論叢 35:4 民95.07 頁10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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