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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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科]法院调解、和解离婚成立 立法院三读通过
时间Thu Apr 16 12:31:13 2009
《 民事 》 法院调解、和解离婚成立 立法院三读通过
资料来源法源新闻:2009-04-15
立法院於昨(十四)日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
,以後想要离婚的人,除了透过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方式外,也可
以透过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的方式,使婚姻关系消灭。
参照现行规定,除了民法第1049条规定两愿离婚外,还有所谓的
裁判离婚。依同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规定,裁判离婚原则上限
於该条各款所列事由,若有上开以外的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
依同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
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往往一时冲动,不见得考虑到财产或子女亲权问
题;如果没办法协议离婚,提起离婚诉讼时,往往互揭疮疤,一场诉
讼下来,不管有没有离婚成功,关系已形同水火。而新修正的离婚规
定,使怨偶可以在法院人员协助下,理性的决定要不要继续维持婚姻
,甚至也可以平和冷静地解决两人的财产还有子女亲权等复杂的问题
,对於子女权益的保障,其实是比较可以兼顾的。
以往法院实务,只劝合不劝离。所以,纵然当事人已经在法院调解离
婚成立,仍必须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婚姻
关系才消灭。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而不去登记,法院的调解等於白忙
一场。而依新修正的规定,只要在法院调解或和解成立,婚姻关系就
消灭。
由於法院调解或和解离婚成立後,无须双方当事人前往户政事务所办
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消灭,为了使当事人身分关系与户籍登记一致
,并保障交易安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2条之1特别规定,调、
和解离婚成立,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以名实相符,避免
发生弊端。
[相关试题]
甲(妻)认为,乙(夫)早有外遇,又不尽扶养甲及八岁之丙(甲、乙之婚生子女)的责任,致
渠等生活困顿,想要离婚,又担心离婚後更无保障,或由乙单独取得对丙之监护权,而必
须与丙分离,无法探视,遂请教律师,应如何主张权利。试问:
(一)如果你是律师,会建议甲循何等程序以解决其与乙间之纷争?
(二)如果必须进行诉讼程序的话,应合并提起何项诉讼或请求,才能尽可能地一次解决甲
、乙、丙间之纷争?法院应依据哪些诉讼法上原理原则进行审理?如乙於诉讼上承认其与
丁有婚外情关系,此对於诉讼结果之影响为何?(90政大法研民法组,沈冠伶教授命题)
[相关文献]
1、邱璿如,离婚事件成立调解及诉讼上和解之容许性,月旦法学杂志,2004.June,109
期。
2、沈冠伶,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35:4 民95.07 页10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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