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法科] 98學年度台大研究所民事訴訟法考題
時間Thu Mar 12 12:40:59 2009
98學年度台大法律研究所
民事訴訟法試題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40萬元,主張乙於民國94年6月5
日向甲借貸40萬元,簽發票面金額同額、票載日期同年10月5日之支票一紙,以為清償,
屆期經提示而未兌現,依票款給付請求權為請求。對此,乙抗辯甲並未交付該借款,且系
爭支票係經改寫而無效。在訴訟進行中甲乙成立協議,簡化爭點為系爭支票金額是否經改
寫。(25分)
(一)嗣後甲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嗣後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
貸100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返還。丙主張其係系爭借貸之保證人,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
(下稱「前訴訟」)(25分)
(一)在前訴訟判決確定後,甲對丙起訴,請求丙履行保證責任時,丙如爭執被保證債務即
系爭借貸債務之存在,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在前訴訟判決確定後,丙對乙起訴,主張丙已代乙清償對甲所負借貸債務,基於求償
權請求返還款項時,乙如爭執系爭借貸債務之存在,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1、甲2於2009年2月10日結婚,由甲1向「美味餐廳」訂席100桌,一桌價格為新台幣
(以下同)一萬元,宴請親友丙1…丙1000等1000人。詎料宴席結束後,賓客陸續發生上吐下
瀉之食物中毒症狀,送醫急救。請附理由分析下列各題:(25分)
(一)如「美味餐廳」係由乙1、乙2、乙3合夥開設時,甲1希望其喜宴之食物中毒之紛爭能
一次解決,並獲得其應得之賠償,應以何人為被告,並如何為訴之聲明,較能達到上開目
的?
(二)如甲1起訴僅以「美味餐廳」為被告,此訴訟之形式上當事人及實質上當事人為何人?
(三)承(二),甲1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得否執此判決,對乙1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四)承(二),甲1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丙1又以「美味餐廳」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甲1與「美味餐廳」間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1?
四、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判決命乙給付A屋之買賣價金新台幣(以下同)200萬元(以
下稱為「前訴訟」)。其事實及理由為:乙於2008年9月1日向甲購買A屋,雙方約定之買賣
價格為1200萬元,乙尚欠尾款200萬元未付云云。乙則抗辯:A屋內曾發生自殺意外事故,
甲未告知,並誇稱A屋風水極佳,其係受甲詐欺而購買A屋,已於2009年2月1日撤銷A屋之
買賣契約,應無再給付尾款之義務云云。經法院審理認定系爭買賣契約仍為有效,甲獲勝
訴判決確定後,乙又將甲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其已付之A屋價金1000萬元(以下稱為「
後訴訟」)。問:後訴訟與前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後訴訟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
定?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後訴訟是否有拘束力?後訴訟法之法院得否認定系爭A屋買賣契
約已合法撤銷,而判決乙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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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三題,是上學期的範圍,同學可以參考97上期末考範圍的總複習講義。
第一、四題,是下學期的範圍。
請參考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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