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費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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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林俊益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Fri Jan 9 19:47:3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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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oneone (浪費口水) 看板: NCCU06_LawHa
標題: [公告] 林俊益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 Fri Jan 9 19:46:41 2009
昨天忘了說一個很重要的見解
關於審判中如果以合議庭名義作成不羈押之裁定,檢察官得否抗告
參見「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抗告人陳水扁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其所為羈押之裁定,提
起抗告一案之新聞稿。」(98/1/7)
http://www.judicial.gov.tw/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
官、自訴人及被告。」;就條文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並無當事人受裁
定者之限制,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均得提起抗告,並不以受有裁定者為限(參見陳
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重訂版第544頁)。又,刑事訴訟法第414條第2項(修正前舊法)
所載之非當事人,固須受有裁定始得抗告,至當事人則因其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依照同
條第1項,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所不服,茍無特別規定,即屬有權抗告,並不以其本身
所受之裁定為限(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41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司法院院字第1289號解
釋更敘明:「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4條第1項、第415條第1款及
第3條之規定,公訴案件中之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於檢察官。」
。本件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起訴後移由法院審理,原審法院經法官訊
問後認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對被告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之
職權裁定,檢察官既為本案被告貪污等案件起訴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抗告權。
抗告意旨所指:檢察官於審判中無聲請羈押被告之權限,更無對審判中停止羈押被告之裁
定有抗告權;本件原裁定法院於97年12月13日關於停止羈押之裁定,於法院宣示後,即已
確定,並已發生實質確定力,對各級法院即已發生羇束力;嗣縱經檢察官二次抗告,即屬
不合法之抗告,亦屬無效之抗告,從而,台灣高等法院二次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裁定法
院更為裁定,亦屬無效之裁定,不生撤銷原裁定之效力乙節,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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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魔崖月夜
依舊是月圓時,依舊是空山,靜夜。
胡適 我獨自月下歸來,這淒涼如何能解!
翠微山上的一陣松濤,驚破了空山的寂靜。
山風吹亂了窗紙上的松痕,吹不散我心頭的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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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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