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费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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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林俊益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Fri Jan 9 19:47:3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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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oneone (浪费口水) 看板: NCCU06_LawHa
标题: [公告] 林俊益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 Fri Jan 9 19:46:41 2009
昨天忘了说一个很重要的见解
关於审判中如果以合议庭名义作成不羁押之裁定,检察官得否抗告
参见「台湾高等法院有关抗告人陈水扁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其所为羁押之裁定,提
起抗告一案之新闻稿。」(98/1/7)
http://www.judicial.gov.tw/
三、经查:
(一)按「当事人对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别规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级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条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
官、自诉人及被告。」;就条文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并无当事人受裁
定者之限制,故当事人对於法院之裁定,均得提起抗告,并不以受有裁定者为限(参见陈
朴生着刑事诉讼法实务重订版第544页)。又,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2项(修正前旧法)
所载之非当事人,固须受有裁定始得抗告,至当事人则因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照同
条第1项,对於法院所为之裁定有所不服,苟无特别规定,即属有权抗告,并不以其本身
所受之裁定为限(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415号判例意旨参照)。而司法院院字第1289号解
释更叙明:「审判中关於停止羁押之裁定,依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1项、第415条第1款及
第3条之规定,公诉案件中之检察官,自得对之提起抗告,该裁定即应送达於检察官。」
。本件被告前於侦查中经检察官声请羁押获准,起诉後移由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法官讯
问後认无羁押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之规定,对被告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之
职权裁定,检察官既为本案被告贪污等案件起诉之当事人,揆诸前揭说明,自有抗告权。
抗告意旨所指:检察官於审判中无声请羁押被告之权限,更无对审判中停止羁押被告之裁
定有抗告权;本件原裁定法院於97年12月13日关於停止羁押之裁定,於法院宣示後,即已
确定,并已发生实质确定力,对各级法院即已发生羇束力;嗣纵经检察官二次抗告,即属
不合法之抗告,亦属无效之抗告,从而,台湾高等法院二次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裁定法
院更为裁定,亦属无效之裁定,不生撤销原裁定之效力乙节,并不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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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魔崖月夜
依旧是月圆时,依旧是空山,静夜。
胡适 我独自月下归来,这凄凉如何能解!
翠微山上的一阵松涛,惊破了空山的寂静。
山风吹乱了窗纸上的松痕,吹不散我心头的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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