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費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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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林俊益老師刑訴資料
時間Fri Nov 28 22:06:3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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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oneone (浪費口水) 看板: NCCU06_LawHa
標題: [公告] 林俊益老師刑訴資料
時間: Fri Nov 28 22:04:25 2008
1.上課資料
http://nccu.edu.tw/96651047/57.ppt
2.
昨天課輔一開始畫了實務見解總整理表
在 檢察官起訴全部 - 法院認定一罪 - (2)一部無罪.一部免訴或不受理
這裡舉例錯誤
我昨天舉的96台上2928最後面是「一案件有罪一案件無罪」
96台上2928最後面在昨天那個表是屬於 檢察官起訴全部 - 法院認定數罪
這邊應該舉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
內容如下: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
會議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28 日
提 案:院長交議: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如經法院審理結
果,認為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其判決主文應如何諭知 ?有甲
、乙兩說:
討論意見:甲說:以諭知無罪為已足,其不受理或免訴部分,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
。
乙說:應分別諭知,蓋其一部既應諭知無罪,即與他部不生不可分之關係
,且他部應諭知不受理者,如具備訴訟條件,仍得再行起訴,並不
生實質的確定力,如一概諭知無罪,殊非適當。
以何說為是 ?
提請公決
決 議: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如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
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
其判決主文,應分別諭知。 (同乙說)
課輔說明:這邊乙說裡面用「一部」.「他部」等用語,所以暫且將之分類在
「法院認定一罪」下面,不過事實上看他的結論,法院實質上應該認定他是數罪,
所以主文要分別諭知.
相對的,前面提到的96台上2928,裡面用語是「一個請求」及「其他部份」,所以直
接歸類成法院認定數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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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7.208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61.229.27.208 (11/2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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