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费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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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林俊益老师刑诉资料
时间Fri Nov 28 22:06:33 2008
※ [本文转录自 NCCU06_LawHa 看板]
作者: Jackoneone (浪费口水) 看板: NCCU06_LawHa
标题: [公告] 林俊益老师刑诉资料
时间: Fri Nov 28 22:04:25 2008
1.上课资料
http://nccu.edu.tw/96651047/57.ppt
2.
昨天课辅一开始画了实务见解总整理表
在 检察官起诉全部 - 法院认定一罪 - (2)一部无罪.一部免诉或不受理
这里举例错误
我昨天举的96台上2928最後面是「一案件有罪一案件无罪」
96台上2928最後面在昨天那个表是属於 检察官起诉全部 - 法院认定数罪
这边应该举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 (九)
内容如下:
会议次别: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 (九)
会议日期: 民国 55 年 06 月 28 日
提 案:院长交议:检察官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诉,如经法院审理结
果,认为一部无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诉者,其判决主文应如何谕知 ?有甲
、乙两说:
讨论意见:甲说:以谕知无罪为已足,其不受理或免诉部分,於判决理由内加以说明
。
乙说:应分别谕知,盖其一部既应谕知无罪,即与他部不生不可分之关系
,且他部应谕知不受理者,如具备诉讼条件,仍得再行起诉,并不
生实质的确定力,如一概谕知无罪,殊非适当。
以何说为是 ?
提请公决
决 议:检察官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诉,如经法院审理结果,认为
一部无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诉者,
其判决主文,应分别谕知。 (同乙说)
课辅说明:这边乙说里面用「一部」.「他部」等用语,所以暂且将之分类在
「法院认定一罪」下面,不过事实上看他的结论,法院实质上应该认定他是数罪,
所以主文要分别谕知.
相对的,前面提到的96台上2928,里面用语是「一个请求」及「其他部份」,所以直
接归类成法院认定数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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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7.208
※ 编辑: Jackoneone 来自: 61.229.27.208 (11/2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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