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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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管轄權部分的實務見解
時間Mon Nov 17 22:20:3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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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情報] 管轄權部分的實務見解
時間: Mon Nov 17 22:20: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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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轄部分
65年台抗字第162號
要旨: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
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
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
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
74年台上字第280號
要旨:
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
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71年台上字第4722號
要旨:
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
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
屬管轄之列。
合意管轄之要件──一定之法院
86年台抗字第139號
要旨: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
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理 由
. . . 查本件相對人將其所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崙子段一五一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七四分之
三六提供再抗告人設定新台幣三十四萬元之抵押權,兩造於其所訂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上雖載有「本件發生訟議時,由債權人(即再抗告人)指定之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債務
人(即相對人)無異議」等字句,但因係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並
未限於以一定之法院為定合意管轄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尚不生定合意管轄之效力。
合意定外國法院管轄之我國最高法院判決
一般原則:承認其效力
89年台上字第2555號
要旨:
按民事訴訟所解決者為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當事人原則上得自由處
分,是否行使其權利,如何行使,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當事人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外國法院管轄,以非專屬於我國法院管轄,且該外國法院亦
承認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及該外國法院之判決我國亦承認其效力者為限,應認其
管轄之合意為有效。
原則上解釋為非專屬管轄權
91年台抗字第268號
要旨:
國際裁判管轄之合意,除當事人明示或因其他特別情事得認為具有排他亦即專屬管轄性質
者外,通常宜解為僅生該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而已,並不當然具有排他管轄之
效力。本件再抗告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我國法院對以再抗告人為被告之民事訴訟事件,本
有管轄權。其雖於所簽發之票據上記載,其與相對人間就本票據所證明之債務涉訟,願受
美國內華達州之州或聯邦法院之司法管轄等語,但此國際裁判管轄之合意,經核僅係就上
開債務表明如相對人在前開美國法院起訴請求再抗告人給付時,再抗告人不得以該美國法
院無管轄權相抗辯之意思。兩造既未合意排除我國法院之管轄權,相對人向再抗告人住居
所地之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非法所不許。
再限縮其適用範圍
92年台上字第2477號
要旨: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係以「以原就被」之原則,旨在便於被告應訴,以
免其長途奔波。本件兩造對於非為專屬管轄之訴訟,雖合意由倫敦高等法院管轄,惟上訴
人即被告之主營業所均設在台北市,屬台北地院之轄區,被上訴人即原告放棄合意之倫敦
高等法院管轄,向上訴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縱與約定不合,然既屬有
利於上訴人就近應訊,且未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即不因台北地院認定其有「擬制合意管
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不當而受影響。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原審仍不得廢棄該台北地院之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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