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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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管辖权部分的实务见解
时间Mon Nov 17 22:20:36 2008
※ [本文转录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义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标题: [情报] 管辖权部分的实务见解
时间: Mon Nov 17 22:20:21 2008
有兴趣的同学,请自行将这几个判例下载列印增补到「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五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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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管辖部分
65年台抗字第162号
要旨:
管辖权之有无,应依原告主张之事实,按诸法律关於管辖之规定而为认定,与其请求之是
否成立无涉。本件相对人依其主张,既系向契约履行地之法院起诉,按诸民事诉讼法第十
二条规定,原第一审法院即非无管辖权。至相对人主张之契约是否真正存在,则为实体法
上之问题,不能据为定管辖之标准。
74年台上字第280号
要旨:
依被上诉人所诉之事实观之,其请求上诉人涂销系争土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显在行使系
争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自系因不动产物权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项规
定,应专属系争土地所在地之台湾花莲地方法院管辖。
71年台上字第4722号
要旨:
因不动产物权而涉讼者,虽应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然因买卖、赠与或其他关於
不动产之债权契约,请求履行时,则属债法上之关系,而非不动产物权之讼争,应不在专
属管辖之列。
合意管辖之要件──一定之法院
86年台抗字第139号
要旨:
当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旨在使预定之诉讼,归属於一定之法院管辖,是合意所
定之管辖法院,必须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广泛就任何第一审法院定为合意管辖之法院。
理 由
. . . 查本件相对人将其所有坐落嘉义县新港乡仑子段一五一号土地应有部分二七四分之
三六提供再抗告人设定新台币三十四万元之抵押权,两造於其所订立之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上虽载有「本件发生讼议时,由债权人(即再抗告人)指定之法院为合意管辖法院,债务
人(即相对人)无异议」等字句,但因系广泛就任何第一审法院定为合意管辖之法院,并
未限於以一定之法院为定合意管辖之法院,揆诸前揭说明,尚不生定合意管辖之效力。
合意定外国法院管辖之我国最高法院判决
一般原则:承认其效力
89年台上字第2555号
要旨:
按民事诉讼所解决者为私法上权利义务事项,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当事人原则上得自由处
分,是否行使其权利,如何行使,原则上应本於当事人之自由意思。当事人以关於由一定
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合意由外国法院管辖,以非专属於我国法院管辖,且该外国法院亦
承认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管辖法院,及该外国法院之判决我国亦承认其效力者为限,应认其
管辖之合意为有效。
原则上解释为非专属管辖权
91年台抗字第268号
要旨:
国际裁判管辖之合意,除当事人明示或因其他特别情事得认为具有排他亦即专属管辖性质
者外,通常宜解为仅生该合意所定之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而已,并不当然具有排他管辖之
效力。本件再抗告人为中华民国国民,我国法院对以再抗告人为被告之民事诉讼事件,本
有管辖权。其虽於所签发之票据上记载,其与相对人间就本票据所证明之债务涉讼,愿受
美国内华达州之州或联邦法院之司法管辖等语,但此国际裁判管辖之合意,经核仅系就上
开债务表明如相对人在前开美国法院起诉请求再抗告人给付时,再抗告人不得以该美国法
院无管辖权相抗辩之意思。两造既未合意排除我国法院之管辖权,相对人向再抗告人住居
所地之我国法院提起本件诉讼,揆诸前揭说明,自非法所不许。
再限缩其适用范围
92年台上字第2477号
要旨: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於法院管辖之规定,系以「以原就被」之原则,旨在便於被告应诉,以
免其长途奔波。本件两造对於非为专属管辖之诉讼,虽合意由伦敦高等法院管辖,惟上诉
人即被告之主营业所均设在台北市,属台北地院之辖区,被上诉人即原告放弃合意之伦敦
高等法院管辖,向上诉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之台北地院起诉请求,纵与约定不合,然既属有
利於上诉人就近应讯,且未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即不因台北地院认定其有「拟制合意管
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不当而受影响。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项之
规定,原审仍不得废弃该台北地院之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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