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情報]「與有過失事實」之要否主張與審理程序乙文
時間Sat Oct 25 10:13:46 2008
※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情報]「與有過失事實」之要否主張與審理程序乙文
時間: Sat Oct 25 10:13:31 2008
[94台大邱聯恭.許士宦老師民事訴訟法期中考題 94.12.9 ]
甲列乙為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四十萬
元。其陳述略稱︰「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駕轎車路經台北車站附近時竟超速行駛(d1
事實),衝撞人行道上之甲,造成甲之大腿骨折,支用醫療費三十萬元(d2事實)。乙之行
為有過失,卻不與甲成立賠償損害之調解。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未有過失加害行為,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
設甲為證明乙有過失,聲請訊問證人丙,經受訴法院訊問丙以後,得心證認為車禍之發生
,係肇因於乙操作汽車方向盤有錯誤(d3事實)及甲走路時忽視交通信號(d4事實)等旨。試
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受訴法院可否逕以d3事實及d4事實為判決之基礎?可否逕行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
一部或全部無理由?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
(二)設乙主張其在車禍發生當天曾經支付八萬原予甲,可是此項支付事實卻被甲所否
認。問︰就該項支付事實之存否(真偽),受訴法院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認為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可否引用民法上有關清償之規
定為判決?
(三)設甲與乙在本案審理中,一致向法院表明︰請法院在五萬至十五萬元之額度內,
酌定乙所應賠付甲之金額等旨。此項表明對法院有何拘束力?其應依循之審理原
則為何?能否借用此例,略為析述︰訴訟制度之設立是否為保護系爭實體法上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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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係涉及「辯論主義」、「與有過失事實」之要否主張與審理程序的問題,「有
興趣的」同學,可以去影印部拿一篇林望民法官所報告的「『與有過失事實』之要否主張
與審理程序-評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六號判例」,載於民事訴訟法之研
討(十),頁131~217。這篇文章或許和即將來到的校內期中考試沒有十分高度相關,同學
可以自行衡量讀書計畫、需求決定是否閱讀(又因為這篇可能是大家第一篇所接觸民事訴訟
法研討會的會議紀錄文,可能會覺得落落長,不過相對於學者的論文,紀錄文毋寧是比較
白話的)。又在本次研討會當中,邱聯恭教授、駱永家教授、陳榮宗教授、呂太郎教授等人
均有精采、激烈地對話、攻防,值得大家參考一下,間接體會一下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的盛
況。
非常謝謝!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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