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情報]司法院廢止「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時間Fri Oct 24 10:30:22 2008
※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情報]司法院近日廢止「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時間: Fri Oct 24 10:29:20 2008
消息來源: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65.asp
司法院近日廢止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由總統公佈並於民國九十
三年六月九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做兩次條文之修正,當時制定緣由,在於貫徹國民
之法主體性及程序主體地位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使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無
害公益之前提下,對於其所涉訴訟事件具有選擇承辦法官之權利,藉此增進人民對裁判之
信賴,達到疏減訟源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另外,當時於此條例中的草案說明中,
制定之重點有:民事訴訟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受訴法官之時期及方式(第二條) 、法官每月受
理選定法官審判事件之件數,及法院就超過該限度之案件的處理方式(第三條、第四條)、
為便利當事人選定法官,明定法院應公告事項(第五條)、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效力,以
維持程序安定性(第六條)、為發揮疏減訟源之功能,達到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明定
就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事件之上訴及抗告之限制(第七條)、試行之地方法院及其實施辦法由
司法院定之 (第八條)以及施行日期及期間 (第九條)。
然而,司法院已於今年九月公佈廢止該條例,且依據前開條例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合
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其施行期限與前開條例同,均至97年9月5日止,施行期間屆
滿,當然廢止。惟為保障當事人之既得權,適用前開條例之事件,於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
終結前,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另外,查本條例廢止理由有二,其一為:雖本條例意旨有貫徹人民之選擇權,但經歷次
修正亦無法達到疏減訟源之立法原意,在付出了相當的司法資源之下,迄今年三月為止,
僅有75件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事件,司法資源之付出與回收不符經濟效益;另一理由為,
因實務運作結果,出現當事人共同選擇符合其等利益見解之法官,此等結果乃致本制度施
行之立法原意有所偏離,因此,不論是各級法院之民事法官或是試行法院之民事庭法官,
多認為本條例施行期滿後已不再繼續施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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