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义者)
看板NCCU06_LawFl
标题[情报]司法院废止「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时间Fri Oct 24 10:30:22 2008
※ [本文转录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义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标题: [情报]司法院近日废止「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时间: Fri Oct 24 10:29:20 2008
消息来源: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65.asp
司法院近日废止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於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由总统公布并於民国九十
三年六月九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做两次条文之修正,当时制定缘由,在於贯彻国民
之法主体性及程序主体地位之理念,并尊重当事人之程序选择权,使民事诉讼当事人於无
害公益之前提下,对於其所涉诉讼事件具有选择承办法官之权利,藉此增进人民对裁判之
信赖,达到疏减讼源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之目的。另外,当时於此条例中的草案说明中,
制定之重点有:民事诉讼当事人得合意选定受诉法官之时期及方式(第二条) 、法官每月受
理选定法官审判事件之件数,及法院就超过该限度之案件的处理方式(第三条、第四条)、
为便利当事人选定法官,明定法院应公告事项(第五条)、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之效力,以
维持程序安定性(第六条)、为发挥疏减讼源之功能,达到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之目的,明定
就合意选定法官审判事件之上诉及抗告之限制(第七条)、试行之地方法院及其实施办法由
司法院定之 (第八条)以及施行日期及期间 (第九条)。
然而,司法院已於今年九月公布废止该条例,且依据前开条例授权订定之「民事诉讼合
意选定法官审判实施办法」,其施行期限与前开条例同,均至97年9月5日止,施行期间届
满,当然废止。惟为保障当事人之既得权,适用前开条例之事件,於施行期间届满後尚未
终结前,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及本办法之规定继续适用之。
另外,查本条例废止理由有二,其一为:虽本条例意旨有贯彻人民之选择权,但经历次
修正亦无法达到疏减讼源之立法原意,在付出了相当的司法资源之下,迄今年三月为止,
仅有75件合意选定法官审判之事件,司法资源之付出与回收不符经济效益;另一理由为,
因实务运作结果,出现当事人共同选择符合其等利益见解之法官,此等结果乃致本制度施
行之立法原意有所偏离,因此,不论是各级法院之民事法官或是试行法院之民事庭法官,
多认为本条例施行期满後已不再继续施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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