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ucue (成り行きにまかせ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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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Re: [情報] 黃源盛老師刑分作業的判決
時間Tue Apr 8 22:58:02 2008
※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den1125b (一抔黃土把我葬)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Re: [情報] 黃源盛老師刑分作業的判決
時間: Tue Apr 8 22:41:47 2008
另外一個地院判決,聯合知識庫有大概的文字,茲轉錄於下:
聯合報自訴案 林山田等處加重誹謗罪
記者鍾沛東/台北報導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處林山田有期徒刑五月,李鎮源等三人各拘役五十日;均得易科罰金。
.聯合報有關李瑞環談話的報導,與事實並無相悖。.不能因聯合報所報導之政治新聞
所採立場,與被告等人所主張之政治理念不同,即擅作人身攻擊。 林山田、林逢慶、楊
啟壽及李鎮源被控誹謗聯合報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刑法加重誹謗罪,判處林山田有期
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李鎮源、楊啟壽及林逢慶等三人則各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審判長鄭麗燕在判決中指出,聯合報有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談話的報導,與事
實並無相悖,且正可以提醒國人居安思危,免被中共統戰伎倆所迷惑。判決中並指出,民
主政治為多元化社會,每個人應具有容納不同聲音存在之雅量,不能因聯合報所報導之政
治新聞所採立場,與被告等人所主張之政治理念不同,即擅作人身攻擊。判決指出,被告
一再指稱因聯合報多年來對渠等所帶領之台灣民主化運動,均採負面及不友善之報導,所
以才會以聯合報作為退報對象,依上開說詞,被告之指摘是否出於善意即有疑問,況政治
理念並無絕對「對或錯」之問題,在多元化民主社會,本容許不同政治理念存在,聯合報
對新聞處理及報導方向,或不盡如被告之理念,如因媒體報導方式不如己意,即可以客觀
上足以妨害名譽之文字攻擊指摘,社會將永無寧日,被告等四人犯行洵堪認定。判決進一
步指出,況推行台灣民主化與主張台灣獨立有無必然關聯,主張台灣獨立是否符合大多數
國人之期望與利益,尚無定論,更乏確證。審判長鄭麗燕在敘明量刑之輕重時指出,被告
林山田為國內知名大學刑法教授,理應知法守法,謹守行為分際,卻因聯合報一篇與事實
並無出入之報導,自認對渠等所推行之台灣民主運動有所阻礙,即恣意指摘,企圖影響聯
合報公司營運及發展,林山田又係退報聯盟之召集人,對整個退報運動之進行、策劃居主
導地位,量處有期徒刑五月。至被告李鎮源、楊啟壽及林逢慶出名參與運動之進行,因宥
於不諳法律規範尺度,致罹刑章,衡酌情節較輕等情狀,各量處拘役五十日,並均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卅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鄭法官在判決後向各報記者口頭補述說,因四名被
告均有再犯之虞,所以未諭知緩刑。聯合報發行人劉昌平昨天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本案
進行以來,承許多讀者表達關切,他代表聯合報社謝謝大家的關懷。判決書指出,林山田
、李鎮源、楊啟壽分別為台灣教授協會、台灣醫界聯盟及基督教長老教會負責人,林逢慶
為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因聯合報於八十一年十月卅日在第一版報導李瑞環對付台獨的談
話,林山田等人乃散布「人民日報台灣版」、「中共傳聲筒」等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聯合
報名譽之事。案經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自訴。判決中指出,八十一年十月廿九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在人民大會堂,接待參加亞洲及太平洋地區報刊與科技暨
一社會發展研討會代表,會中我國地區代表中國晨報發行人劉恒修,與李瑞環曾有一段有
關台獨問題的談話;當時,李瑞環就劉恒修所提對付台獨之方法,雖未予正面答覆,但由
其以「我們其中,有一些對台灣我們不能承認不用武力」、「我們為了維護祖國統一,大
家都是犧牲流血,前仆後繼,沒有什麼退讓,沒有什麼迴轉餘地,不能鬆口」等字眼觀之
,中共反對台灣獨立之態度始終如一。況近年來因政府開放大陸探親、觀光、台商登陸投
資,兩岸互動關係日益密切,緊張對立情勢似有鬆弛現象,但因中共領導者迄目前仍不願
公開聲明不以武力犯台,並放棄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就多數居住台澎金馬地區之中國人
而言,對中共仍心存戒慎恐懼,聯合報記者易行在該篇報導中加註「李瑞環雖沒有提到「
動武」兩個字,但是在場的人都充分明瞭他的意思」等語,此種報導與事實並無相悖之處
,且正可以提醒國人居安思危,免被中共統戰伎倆所迷惑。判決中說,參諸八十一年十月
卅日國內發行的中國時報、自立早報、青年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生報、中華日報、中
央日報、台灣新聞報亦均分別在第一版、第二版、第十一版,以巨幅標題「中共對台獨將
不惜犧牲流血」等字樣報導此一消息。雖然各報或因對新聞重要性之判斷,或因立場歧異
,致刊登這些新聞之版面及報導方式各有不同,但並不能以此遽指聯合報醒目報導李瑞環
談話,對台灣人民生活造成恐懼,且認聯合報多年來就政治新聞之報導有失真失實之處。
判決中並指出,李瑞環係中共政治局常委,在公開場合談話機會不少,李登輝先生在國民
黨中常會所提李瑞環談話被誤導一節,是否即指聯合報上開報導而言,僅從該片段談話內
容顯然無從了解。判決說,被告等人因聯合報上開報導,即鎖定聯合報作為退報運動之對
象,並進而廣為散發載有「聯合報為中共傳話」、「人民日報台灣版」等等之傳單,足以
貶損聯合報之社會評價,造成聯合報實質的損害。判決指出,被告雖一再強調其等僅係對
「聯合報」此種商品之品質加以批評,就商品本身有何不良,報導如何失真失實,則空泛
以聯合報多年來壟斷言論自由一語帶過,則被告主張渠等純就消費者之立場對聯合報為評
論云云,與事實不符且不適當。審判長強調,新聞處理係屬報社編輯就當日新聞稿所作之
安排,是否重要或有影響力本屬見仁見智,由各報每日頭條新聞常有不同觀之自明。報社
縱將他報認無甚價值之新聞排放頭版或為巨幅報導,除非涉及報導失真失實,他人並不能
因其版面安排異於他報,而以足以貶損其名譽之事相指摘。聯合報就李瑞環談話所為報導
既無不實,刊於頭版是否恰當,與被告罪責之成立並無影響。聯合報自訴林山田等四人誹
謗案,係由聯合報發行人劉昌平、律師葉潛昭、劉興源擔任自訴代理人,另有律師江淑卿
參與作業。
【1993-07-30/聯合報/03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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