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ucue (成り行きにまかせ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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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Re: [情报] 黄源盛老师刑分作业的判决
时间Tue Apr 8 22:58:0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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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n1125b (一抔黄土把我葬) 看板: NCCU06_LawLt
标题: Re: [情报] 黄源盛老师刑分作业的判决
时间: Tue Apr 8 22:41:47 2008
另外一个地院判决,联合知识库有大概的文字,兹转录於下:
联合报自诉案 林山田等处加重诽谤罪
记者锺沛东/台北报导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决:
处林山田有期徒刑五月,李镇源等三人各拘役五十日;均得易科罚金。
.联合报有关李瑞环谈话的报导,与事实并无相悖。.不能因联合报所报导之政治新闻
所采立场,与被告等人所主张之政治理念不同,即擅作人身攻击。 林山田、林逢庆、杨
启寿及李镇源被控诽谤联合报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刑法加重诽谤罪,判处林山田有期
徒刑五月,得易科罚金;李镇源、杨启寿及林逢庆等三人则各处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罚金
。审判长郑丽燕在判决中指出,联合报有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谈话的报导,与事
实并无相悖,且正可以提醒国人居安思危,免被中共统战伎俩所迷惑。判决中并指出,民
主政治为多元化社会,每个人应具有容纳不同声音存在之雅量,不能因联合报所报导之政
治新闻所采立场,与被告等人所主张之政治理念不同,即擅作人身攻击。判决指出,被告
一再指称因联合报多年来对渠等所带领之台湾民主化运动,均采负面及不友善之报导,所
以才会以联合报作为退报对象,依上开说词,被告之指摘是否出於善意即有疑问,况政治
理念并无绝对「对或错」之问题,在多元化民主社会,本容许不同政治理念存在,联合报
对新闻处理及报导方向,或不尽如被告之理念,如因媒体报导方式不如己意,即可以客观
上足以妨害名誉之文字攻击指摘,社会将永无宁日,被告等四人犯行洵堪认定。判决进一
步指出,况推行台湾民主化与主张台湾独立有无必然关联,主张台湾独立是否符合大多数
国人之期望与利益,尚无定论,更乏确证。审判长郑丽燕在叙明量刑之轻重时指出,被告
林山田为国内知名大学刑法教授,理应知法守法,谨守行为分际,却因联合报一篇与事实
并无出入之报导,自认对渠等所推行之台湾民主运动有所阻碍,即恣意指摘,企图影响联
合报公司营运及发展,林山田又系退报联盟之召集人,对整个退报运动之进行、策划居主
导地位,量处有期徒刑五月。至被告李镇源、杨启寿及林逢庆出名参与运动之进行,因宥
於不谙法律规范尺度,致罹刑章,衡酌情节较轻等情状,各量处拘役五十日,并均谕知如
易科罚金以卅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标准。郑法官在判决後向各报记者口头补述说,因四名被
告均有再犯之虞,所以未谕知缓刑。联合报发行人刘昌平昨天获知判决结果後表示,本案
进行以来,承许多读者表达关切,他代表联合报社谢谢大家的关怀。判决书指出,林山田
、李镇源、杨启寿分别为台湾教授协会、台湾医界联盟及基督教长老教会负责人,林逢庆
为台湾教授协会秘书长。因联合报於八十一年十月卅日在第一版报导李瑞环对付台独的谈
话,林山田等人乃散布「人民日报台湾版」、「中共传声筒」等文字,指摘足以毁损联合
报名誉之事。案经联合报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自诉。判决中指出,八十一年十月廿九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在人民大会堂,接待参加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报刊与科技暨
一社会发展研讨会代表,会中我国地区代表中国晨报发行人刘恒修,与李瑞环曾有一段有
关台独问题的谈话;当时,李瑞环就刘恒修所提对付台独之方法,虽未予正面答覆,但由
其以「我们其中,有一些对台湾我们不能承认不用武力」、「我们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大
家都是牺牲流血,前仆後继,没有什麽退让,没有什麽回转余地,不能松口」等字眼观之
,中共反对台湾独立之态度始终如一。况近年来因政府开放大陆探亲、观光、台商登陆投
资,两岸互动关系日益密切,紧张对立情势似有松弛现象,但因中共领导者迄目前仍不愿
公开声明不以武力犯台,并放弃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就多数居住台澎金马地区之中国人
而言,对中共仍心存戒慎恐惧,联合报记者易行在该篇报导中加注「李瑞环虽没有提到「
动武」两个字,但是在场的人都充分明了他的意思」等语,此种报导与事实并无相悖之处
,且正可以提醒国人居安思危,免被中共统战伎俩所迷惑。判决中说,参诸八十一年十月
卅日国内发行的中国时报、自立早报、青年日报、自由时报、台湾新生报、中华日报、中
央日报、台湾新闻报亦均分别在第一版、第二版、第十一版,以巨幅标题「中共对台独将
不惜牺牲流血」等字样报导此一消息。虽然各报或因对新闻重要性之判断,或因立场歧异
,致刊登这些新闻之版面及报导方式各有不同,但并不能以此遽指联合报醒目报导李瑞环
谈话,对台湾人民生活造成恐惧,且认联合报多年来就政治新闻之报导有失真失实之处。
判决中并指出,李瑞环系中共政治局常委,在公开场合谈话机会不少,李登辉先生在国民
党中常会所提李瑞环谈话被误导一节,是否即指联合报上开报导而言,仅从该片段谈话内
容显然无从了解。判决说,被告等人因联合报上开报导,即锁定联合报作为退报运动之对
象,并进而广为散发载有「联合报为中共传话」、「人民日报台湾版」等等之传单,足以
贬损联合报之社会评价,造成联合报实质的损害。判决指出,被告虽一再强调其等仅系对
「联合报」此种商品之品质加以批评,就商品本身有何不良,报导如何失真失实,则空泛
以联合报多年来垄断言论自由一语带过,则被告主张渠等纯就消费者之立场对联合报为评
论云云,与事实不符且不适当。审判长强调,新闻处理系属报社编辑就当日新闻稿所作之
安排,是否重要或有影响力本属见仁见智,由各报每日头条新闻常有不同观之自明。报社
纵将他报认无甚价值之新闻排放头版或为巨幅报导,除非涉及报导失真失实,他人并不能
因其版面安排异於他报,而以足以贬损其名誉之事相指摘。联合报就李瑞环谈话所为报导
既无不实,刊於头版是否恰当,与被告罪责之成立并无影响。联合报自诉林山田等四人诽
谤案,系由联合报发行人刘昌平、律师叶潜昭、刘兴源担任自诉代理人,另有律师江淑卿
参与作业。
【1993-07-30/联合报/03版/焦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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