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teqq (笨笨ㄉ粿)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公告] 陳志輝老師刑總課輔第六組&第七組 補充說明 瑋如/琬頤
時間Fri Nov 3 22:52:15 2006
學弟妹:
關於課輔的補充資料:
ㄧ.關於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定義的此判例已因新刑法的適用而被廢除
裁判字號: 22 年 上 字第 142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其機能全部喪失效用
者而言。本案被害人所受之傷,據最後覆驗結果,既僅左手第二指將來伸
舒不能如常,及右虮肕嗣後行動不能復原,則其手足機能僅有減衰情形,
並非已達全部喪失效用之程度,顯與該款所定重傷之條件不合。
備 註:本則判例於 94 年 9 月 27 日經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並於
94 年 10 月 27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
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40000666 號公告之
。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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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砍食指依舊實務見解不算重傷
但是因為新刑法的適用
增加了嚴重減損的概念
所以本來的就判例被廢除
也就是砍食指依新法適用應該算是重傷的嚴重減損範圍
二.關於釋字六一七號
瑋如學姐有幫大家找到解釋文跟不同意見書
大家有空可以去看看
連結
http://kuso.cc/0O$6
有問題歡迎回信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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