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teqq (笨笨ㄉ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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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陈志辉老师刑总课辅第六组&第七组 补充说明 玮如/琬颐
时间Fri Nov 3 22:52:15 2006
学弟妹:
关於课辅的补充资料:
ㄧ.关於刑法第十条第四项重伤定义的此判例已因新刑法的适用而被废除
裁判字号: 22 年 上 字第 142 号
要 旨: 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所称毁败一肢以上之机能,系指其机能全部丧失效用
者而言。本案被害人所受之伤,据最後覆验结果,既仅左手第二指将来伸
舒不能如常,及右虮肕嗣後行动不能复原,则其手足机能仅有减衰情形,
并非已达全部丧失效用之程度,显与该款所定重伤之条件不合。
备 注:本则判例於 94 年 9 月 27 日经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4
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并於
94 年 10 月 27 日由最高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
更实施要点第 9 点规定以台资字第 0940000666 号公告之
。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则判例不合时宜。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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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砍食指依旧实务见解不算重伤
但是因为新刑法的适用
增加了严重减损的概念
所以本来的就判例被废除
也就是砍食指依新法适用应该算是重伤的严重减损范围
二.关於释字六一七号
玮如学姐有帮大家找到解释文跟不同意见书
大家有空可以去看看
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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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欢迎回信问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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