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適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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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NCC釋憲,讓人困惑/呂啟元
時間Sun Jul 23 01:16:27 2006
2006.07.22 中國時報
NCC釋憲,讓人困惑
呂啟元
大法官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解釋已經出爐,果不其然,宣告第四條違憲。對於
此號解釋的理由,令人十分疑惑。
整個釋憲中,最關鍵的疑問在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四條侵犯行政院長的「提名
權」,違反那一條憲法?是的,行政院長有「憲法上的提名權」,但是有個前提,這個提
名權,必須有憲法明文規定。簡單的說,即使行政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只要憲法沒
有明文規定,他就沒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再進一步說,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他連「法
律上的提名權」也不會享有。
最明顯例子:檢察總長隸屬行政院之下,如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院長必須享有一
定提名權,但依法院組織法,檢察總長不由行政院長提名。因此,大法官僅基於學理,認
為行政院長絕對享有人事提名權,恐怕未必正確。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及政府組織的設計圖,基於社會契約,人民將自己的天賦權
利,部分授權給政府。因此,人民未授權的,政府不能擁有,人民天生的,政府不能剝奪
。故,就人民基本權利而言,憲法未規定者,仍應保障;就政府權限而言,憲法未規定者
,不能享有。這是社會契約說的最根本精神,也是憲法學的「終極核心」。
行政院長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嗎?憲法第五十六條規
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顯然不在其中。因此,行政院長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的委員,沒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大法官再有權力,也無權創設一個給行政院長。
但是,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
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由一級機關首
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為獨立行使職權、相當於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行政院長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有「法律上的提名權」。
簡單的說,在本案中,行政院長既然沒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只有法律提名權,那麼,
當立法院再以「立特別法」的方式加以限制行政院長的提名權時,最多也僅是「法律競合
」的問題,沒有違憲問題。即使出現法律適用疑義,也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
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處
理,不是宣告二年後失效。
換句話說,本案,沒有違憲問題,有法律競合問題,大法官根本就不應處理才是。而
今,不但處理了,還創設了行政院長擁有憲法未賦與的人事提名權,豈不令人疑惑?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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