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适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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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NCC释宪,让人困惑/吕启元
时间Sun Jul 23 01:16:27 2006
2006.07.22 中国时报
NCC释宪,让人困惑
吕启元
大法官关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的解释已经出炉,果不其然,宣告第四条违宪。对於
此号解释的理由,令人十分疑惑。
整个释宪中,最关键的疑问在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第四条侵犯行政院长的「提名
权」,违反那一条宪法?是的,行政院长有「宪法上的提名权」,但是有个前提,这个提
名权,必须有宪法明文规定。简单的说,即使行政院长是全国最高行政首长,只要宪法没
有明文规定,他就没有「宪法上的提名权」;再进一步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他连「法
律上的提名权」也不会享有。
最明显例子:检察总长隶属行政院之下,如依大法官解释意旨,行政院长必须享有一
定提名权,但依法院组织法,检察总长不由行政院长提名。因此,大法官仅基於学理,认
为行政院长绝对享有人事提名权,恐怕未必正确。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及政府组织的设计图,基於社会契约,人民将自己的天赋权
利,部分授权给政府。因此,人民未授权的,政府不能拥有,人民天生的,政府不能剥夺
。故,就人民基本权利而言,宪法未规定者,仍应保障;就政府权限而言,宪法未规定者
,不能享有。这是社会契约说的最根本精神,也是宪法学的「终极核心」。
行政院长对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有「宪法上的提名权」吗?宪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显然不在其中。因此,行政院长对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的委员,没有「宪法上的提名权」,大法官再有权力,也无权创设一个给行政院长。
但是,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立机关之首长、副首
长及其合议制之成员,均应明定其任职期限及任命程序;相当二级机关者,由一级机关首
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机关由一级机关首长任命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为独立行使职权、相当於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行政院长对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
有「法律上的提名权」。
简单的说,在本案中,行政院长既然没有宪法上的提名权,只有法律提名权,那麽,
当立法院再以「立特别法」的方式加以限制行政院长的提名权时,最多也仅是「法律竞合
」的问题,没有违宪问题。即使出现法律适用疑义,也应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机关之组织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与本法规
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并於行政院组织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内函送立法院审议」处
理,不是宣告二年後失效。
换句话说,本案,没有违宪问题,有法律竞合问题,大法官根本就不应处理才是。而
今,不但处理了,还创设了行政院长拥有宪法未赋与的人事提名权,岂不令人疑惑?
(作者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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