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適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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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拒絕證言,拒絕正義?/羅秉成
時間Mon May 8 00:59:01 2006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6/04/26
拒絕證言,拒絕正義?
【羅秉成】
為追求「發現真實」的程序正義,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明文規定:不問何人,
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國民依法有作證義務是基本原則,但同條本即預留「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的拒絕證言空間,同法第一七九條至一八二條便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
的類型與條件。一言以蔽之,創設拒絕證言的法律例外,即在宣示「發現真實」並非刑事
訴訟所欲追求的絕對或唯一的程序價值。
拒絕證言不啻掩蓋真相,但若證人所為證述內容可能陷證人於道德上的兩難時,法律
也不能強人所難,非令其作證不可。拒絕證言的制度,是「真實」對職業倫理或個人道德
衝突的讓步,彰顯刑事訴訟法對其他多元價值的尊重,藉以化解義務衝突的困境。
既然拒絕證言是法律的例外規定,且基於「程序法定原則」的精神,理應從嚴解釋其
適用範圍。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規定得基於業務保密的理由而拒絕證言者,並不包括記
者在內。純從該條表面文義而言,記者並不能以保護消息來源的理由,拒絕作證。但如此
機械解釋拒絕證言的適用範圍,恐怕無法滿足前述拒絕證言在避免或化解法律義務與職業
道德兩難困境的立法目的,也不符保障新聞自由的時代潮流思想。
近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因記者高年億堅決不透露勁永案報導的
消息來源,而被合議庭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為由,依刑事訴訟法裁罰新台幣三萬元
罰鍰,首開記者拒絕證言被罰的先例。持平而論,該案跳脫僵化的文義解釋,不自囿於上
述第一八二條所列舉的職業類型,肯定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係其天職,固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但同時強調維護新聞自由所欲達成的功能,必須在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下取得平衡。
該案一方面基於規範目的解釋,創設「超法規」的拒絕證言類型,承認記者基於業務
保密之必要得主張拒絕證言;但另一方面,透過比例原則及權衡原則的反思,嚴格限縮拒
絕證言的範圍,或藉此加強拒絕證言的釋明責任,以免弱化國民作證義務的一般原則效力
,頗有創意,可謂是具有前瞻性的見解。
其實,法院可以緊守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得拒絕證言的行業並不包括記者的文義解
釋,斷然否決記者拒絕證言的主張,但其反而肯定記者有主張拒絕證言的餘地,實屬難能
可貴。只是法院試圖建立個案審查模式(以比例原則為審查基準)的努力,或可透過個案
權衡的方法彌補法律疏漏不足之處。但法院如何在不同個案中,形成合理審查基準?主張
拒絕證言的釋明責任要到什麼程度才算理由正當?法益保護權衡標準何在(是否限於國家
安全的重大公益)?其他法定拒絕證言的類型(如同法第一八一條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
)是否也有權衡原則的適用等爭議問題,恐怕是「司法造法」所不能迴避的課題。
媒體除尋求立法補救之道外,這些爭議也將是日後抗告時要面臨的法理挑戰與質疑,
而媒體在爭取新聞自由,主張記者應有拒絕證言特權的當下,是否也應反求諸己,能否真
正建立新聞責任倫理及強化新聞自律,以落實取得拒絕證言特權的正當性。雖然記者拒絕
作證被罰或許會感受到壓力,但不論如何,此一爭議還真是個好案例,或許可以藉此激盪
出證人作證義務的新一波制度改革(包括例如證人藐視法庭罪的引進等),促進新聞自由
與司法正義的平衡互動。
拒絕證言,不必然就是拒絕正義。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兼常任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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