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适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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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拒绝证言,拒绝正义?/罗秉成
时间Mon May 8 00:59:01 2006
中国时报 A15/时论广场 2006/04/26
拒绝证言,拒绝正义?
【罗秉成】
为追求「发现真实」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六条之一明文规定:不问何人,
於他人之案件,有为证人之义务。国民依法有作证义务是基本原则,但同条本即预留「除
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的拒绝证言空间,同法第一七九条至一八二条便规定证人得拒绝证言
的类型与条件。一言以蔽之,创设拒绝证言的法律例外,即在宣示「发现真实」并非刑事
诉讼所欲追求的绝对或唯一的程序价值。
拒绝证言不啻掩盖真相,但若证人所为证述内容可能陷证人於道德上的两难时,法律
也不能强人所难,非令其作证不可。拒绝证言的制度,是「真实」对职业伦理或个人道德
冲突的让步,彰显刑事诉讼法对其他多元价值的尊重,藉以化解义务冲突的困境。
既然拒绝证言是法律的例外规定,且基於「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理应从严解释其
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二条规定得基於业务保密的理由而拒绝证言者,并不包括记
者在内。纯从该条表面文义而言,记者并不能以保护消息来源的理由,拒绝作证。但如此
机械解释拒绝证言的适用范围,恐怕无法满足前述拒绝证言在避免或化解法律义务与职业
道德两难困境的立法目的,也不符保障新闻自由的时代潮流思想。
近日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股市劲永秃鹰案」,因记者高年亿坚决不透露劲永案报导的
消息来源,而被合议庭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证言」为由,依刑事诉讼法裁罚新台币三万元
罚锾,首开记者拒绝证言被罚的先例。持平而论,该案跳脱僵化的文义解释,不自囿於上
述第一八二条所列举的职业类型,肯定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系其天职,固得主张拒绝证言权
,但同时强调维护新闻自由所欲达成的功能,必须在宪法比例原则的检验下取得平衡。
该案一方面基於规范目的解释,创设「超法规」的拒绝证言类型,承认记者基於业务
保密之必要得主张拒绝证言;但另一方面,透过比例原则及权衡原则的反思,严格限缩拒
绝证言的范围,或藉此加强拒绝证言的释明责任,以免弱化国民作证义务的一般原则效力
,颇有创意,可谓是具有前瞻性的见解。
其实,法院可以紧守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二条得拒绝证言的行业并不包括记者的文义解
释,断然否决记者拒绝证言的主张,但其反而肯定记者有主张拒绝证言的余地,实属难能
可贵。只是法院试图建立个案审查模式(以比例原则为审查基准)的努力,或可透过个案
权衡的方法弥补法律疏漏不足之处。但法院如何在不同个案中,形成合理审查基准?主张
拒绝证言的释明责任要到什麽程度才算理由正当?法益保护权衡标准何在(是否限於国家
安全的重大公益)?其他法定拒绝证言的类型(如同法第一八一条不自证己罪的拒绝证言
)是否也有权衡原则的适用等争议问题,恐怕是「司法造法」所不能回避的课题。
媒体除寻求立法补救之道外,这些争议也将是日後抗告时要面临的法理挑战与质疑,
而媒体在争取新闻自由,主张记者应有拒绝证言特权的当下,是否也应反求诸己,能否真
正建立新闻责任伦理及强化新闻自律,以落实取得拒绝证言特权的正当性。虽然记者拒绝
作证被罚或许会感受到压力,但不论如何,此一争议还真是个好案例,或许可以藉此激荡
出证人作证义务的新一波制度改革(包括例如证人藐视法庭罪的引进等),促进新闻自由
与司法正义的平衡互动。
拒绝证言,不必然就是拒绝正义。
(作者为律师,民间司改会董事兼常任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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