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適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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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年憶案是個豐富的案例/顧爾德
時間Thu May 4 01:45:53 2006
高年憶案是個豐富的案例
文/顧爾德
新新聞第999期
聯合報記者高年憶在法庭上拒絕露「勁永禿鷹案」消息來源,被法庭裁罰三萬元
。在「匿名爆料風」吹遍台灣之際,此案應是台灣社會思考新聞媒體在公共事務
中的權力與規範的開始。
對新聞工作者而言,保護消息來源這個職業倫理若無法堅守,很難獲得採訪對象
信任,採訪工作也愈見困難。不過,新聞圈外人會質疑:這樣的「行規」除了保
障自己工作便利,對公共利益是否也是不可或缺的?第四權能超越司法權嗎?
過去台灣並非沒有發生過記者拒絕做證的案例,但法庭並未對當事人進行裁罰。
在這次合議庭裁定理由中,一方面肯定記者有相對的「拒絕證言權」,但這個權
利必須在憲法比例原則下取得平衡。在現行法律未明確規範下,需視做證內容和
是否為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案件是否密切相關而定。
合議庭的裁定理由基本上肯定了記者「拒絕證言權」,爭議所在是高年憶的證詞
是否「為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案件是否密切相關」。如果能把上述兩項爭議做為
釐清保障記者「拒絕證言權」條件的起點,是個正面的發展,甚至能發展出比美
國對記者「拒絕證言權」更具體的保障。
美國在一九七二年幾件涉及記者作證案例,最後鬧到最高法院。其中包括:肯塔
基州記者布蘭伯茲(Paul Branzburg),引用匿名人士提供製作大麻的方法。大
陪審團傳喚布蘭伯茲作證,他在庭上拒絕提供受訪者身分。另一個著名案例是紐
約時報記者柯威爾(Earl Coldwell)在報導中引述黑豹領導人有關武力抗爭的
談話,柯威爾後來拒絕出庭為黑豹黨企圖暗殺總統的指控作證。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裁定,記者不能拒絕大陪審團出庭作證的要求,主要理由是:
上述案例不涉及新聞事先審查問題;其次,所有人依法均有出庭作證義務,媒體
不享有特權。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法官的少數意見書中提到三點傳喚記者出庭的
條件:
一、合理懷疑記者握有祇與犯罪證據直接相關的新聞資料;
二、除了傳喚記者之外,別其他方法取得這些資料;
三、若缺乏這些資料,案件將無法繼續偵辦。
這三點也是日後在記者作證的個案中(包括這次高年憶案),最常被拿出來做為
標尺的。
不過,二十多年來,美國除了伊利諾等少數州,並未對記者保護新聞來源的權利
做出明確的保障,這也是為什麼前兩年美國情報人員普蘭姆(Valerie Plame)
身分被媒體曝光的案件中,《時代雜誌》、紐約時報記者面臨出庭作證的強大壓
力,為了免去牢獄之災,最後取得消息來源的諒解,曝露他們的身分。
就法律層面而言,如果能以高年憶案裁定文提到的「為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案件
是否密切相關」,或美國布蘭伯茲案中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的三點要件為基礎,
把記者保護新聞來源的權利具體落實在法律上,將是一大進步;從另一個層面而
言,不論是禿鷹案、普蘭姆案中都都存在著政治人物放話、政治圈內權力鬥爭的
一面。
政治圈內的權力矛盾是幫助記者取得消息的重要因素,但媒體如何向社會保證,
他們提供的內幕新聞是著眼於公共利益而不祇是政治人物權力鬥爭的工具?這是
媒體自律的更大考驗,尤其在匿名爆料滿天飛的今天,如何取得閱聽人的信賴成
了媒體的重要課題。為因應這個挑戰,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等重要媒體,從去
年開始已經自我要求,減少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在非用不可的情況下,也要進行
更嚴格的查證工作。
第四權的獨立自主運作,一方面要靠法律,同時更要靠自我的嚴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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