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适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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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年忆案是个丰富的案例/顾尔德
时间Thu May 4 01:45:53 2006
高年忆案是个丰富的案例
文/顾尔德
新新闻第999期
联合报记者高年忆在法庭上拒绝露「劲永秃鹰案」消息来源,被法庭裁罚三万元
。在「匿名爆料风」吹遍台湾之际,此案应是台湾社会思考新闻媒体在公共事务
中的权力与规范的开始。
对新闻工作者而言,保护消息来源这个职业伦理若无法坚守,很难获得采访对象
信任,采访工作也愈见困难。不过,新闻圈外人会质疑:这样的「行规」除了保
障自己工作便利,对公共利益是否也是不可或缺的?第四权能超越司法权吗?
过去台湾并非没有发生过记者拒绝做证的案例,但法庭并未对当事人进行裁罚。
在这次合议庭裁定理由中,一方面肯定记者有相对的「拒绝证言权」,但这个权
利必须在宪法比例原则下取得平衡。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范下,需视做证内容和
是否为公共利益所必要,与案件是否密切相关而定。
合议庭的裁定理由基本上肯定了记者「拒绝证言权」,争议所在是高年忆的证词
是否「为公共利益所必要,与案件是否密切相关」。如果能把上述两项争议做为
厘清保障记者「拒绝证言权」条件的起点,是个正面的发展,甚至能发展出比美
国对记者「拒绝证言权」更具体的保障。
美国在一九七二年几件涉及记者作证案例,最後闹到最高法院。其中包括:肯塔
基州记者布兰伯兹(Paul Branzburg),引用匿名人士提供制作大麻的方法。大
陪审团传唤布兰伯兹作证,他在庭上拒绝提供受访者身分。另一个着名案例是纽
约时报记者柯威尔(Earl Coldwell)在报导中引述黑豹领导人有关武力抗争的
谈话,柯威尔後来拒绝出庭为黑豹党企图暗杀总统的指控作证。
联邦最高法院最後裁定,记者不能拒绝大陪审团出庭作证的要求,主要理由是:
上述案例不涉及新闻事先审查问题;其次,所有人依法均有出庭作证义务,媒体
不享有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法官的少数意见书中提到三点传唤记者出庭的
条件:
一、合理怀疑记者握有只与犯罪证据直接相关的新闻资料;
二、除了传唤记者之外,别其他方法取得这些资料;
三、若缺乏这些资料,案件将无法继续侦办。
这三点也是日後在记者作证的个案中(包括这次高年忆案),最常被拿出来做为
标尺的。
不过,二十多年来,美国除了伊利诺等少数州,并未对记者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
做出明确的保障,这也是为什麽前两年美国情报人员普兰姆(Valerie Plame)
身分被媒体曝光的案件中,《时代杂志》、纽约时报记者面临出庭作证的强大压
力,为了免去牢狱之灾,最後取得消息来源的谅解,曝露他们的身分。
就法律层面而言,如果能以高年忆案裁定文提到的「为公共利益所必要,与案件
是否密切相关」,或美国布兰伯兹案中大法官不同意见书中的三点要件为基础,
把记者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具体落实在法律上,将是一大进步;从另一个层面而
言,不论是秃鹰案、普兰姆案中都都存在着政治人物放话、政治圈内权力斗争的
一面。
政治圈内的权力矛盾是帮助记者取得消息的重要因素,但媒体如何向社会保证,
他们提供的内幕新闻是着眼於公共利益而不只是政治人物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是
媒体自律的更大考验,尤其在匿名爆料满天飞的今天,如何取得阅听人的信赖成
了媒体的重要课题。为因应这个挑战,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重要媒体,从去
年开始已经自我要求,减少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在非用不可的情况下,也要进行
更严格的查证工作。
第四权的独立自主运作,一方面要靠法律,同时更要靠自我的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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