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適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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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絕對的新聞特權造成新聞絕對的濫權/金恆煒
時間Thu Apr 27 01:28:51 2006
http://211.23.10.83/news.asp?News_no=21981&News_class_no=04&Up_date=2006/04/26
【探針】絕對的新聞特權造成新聞絕對的濫權◎金恆煒 2006/4/26
報導所謂「股市禿鷹案」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為拒絕向台北地方法院出示消息
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如果高年億仍然拒絕透露,法庭將連續裁罰。儘管《聯合
報》發表聲明,反對法院「侵害新聞自由」,將提出抗告。不過,《聯合報》依然得繳
交罰款,可見由法不由人的必然。
值得關注的核心議題是,到底媒體有沒有拒絕法院透露消息的「絕對特權」?依我們的
刑事訴訟法,沒有。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條明文條列可以「拒絕證言」的職業,
獨獨沒有新聞工作者,故而依法言法,新聞工作者不能超然於法之外。然而,據稱,法
院裁定的理由中指出,此實為法律之疏漏,理應在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記者亦得拒絕證
言云云。這表示合議庭的法官認為無冕王的記者確應享有拒絕透露消息之權。這才是值
得探討的法學與新聞界的課題。
先談保護新聞來源的意涵。1178年《紐約時報》的記者法爾勃(Myron.Farher)因為報
導某新聞被告到官裡,同樣不願交出採訪資料,儘管紐澤西州有保護記者不透露新聞來
源的「盾法」(ShieldLaw),法官卻以「藐視法庭罪」將之下獄外並罰金。法爾勃一
共坐了40天牢,《紐約時報》共交付罰金28萬6千元。重點是,「保護消息來源」的大
帽子保護的是新聞來源而不是保護記者,記者堅持專業原則,自可採取不合作主義,但
是依然必須接受法院的所有懲處。
可見記者自豪的專業不是白吃的午餐。就此而言,在「保護新聞來源」的大纛下,可以
知道「保護」的是「新聞」而不是記者。
《紐約時報》後來上訴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倫力主「公平審判」,而不以「保護新
聞」為「至高無上」之權,最後以「不予受理」結案,法爾勃事件終結。
2005年7月,《紐約時報》茱蒂絲‧米勒(J.Miller)因為拒絕向聯邦大陪審團透露所
獲知的中央情報局秘密幹員真實身分的來源,遭法官雷根勒令入獄;米勒案之曲折,不
在本文討論之列。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裁定「新聞界保護消息來源的傳統,並不值得尊重
」,而涉及同案的《時代》雜誌交出記者筆記,表示他們堅持的保護秘密消息來源,只
是抽象專業原則,而《時代》的作家長卡爾森更是不留情說,新聞人員堅守保密原則,
受到保護的卻是卑鄙小人。
台灣尤其如此。試想《新新聞》的總編輯楊照「捏造新聞」,是不是也可以用「保護」
當盾牌?而台灣那些政客、名嘴及記者動不動拿出不知是否無其人的「深喉嚨」當政治
鬥爭武器,新聞專業蕩然,保護的是「卑鄙」的自己及其集團。
誰說新聞自由可以是「絕對權力」蚓艾克頓的話可以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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