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1982 (她适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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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绝对的新闻特权造成新闻绝对的滥权/金恒炜
时间Thu Apr 27 01:28:51 2006
http://211.23.10.83/news.asp?News_no=21981&News_class_no=04&Up_date=2006/04/26
【探针】绝对的新闻特权造成新闻绝对的滥权◎金恒炜 2006/4/26
报导所谓「股市秃鹰案」的《联合报》记者高年亿,因为拒绝向台北地方法院出示消息
来源,遭合议庭裁罚三万元,如果高年亿仍然拒绝透露,法庭将连续裁罚。尽管《联合
报》发表声明,反对法院「侵害新闻自由」,将提出抗告。不过,《联合报》依然得缴
交罚款,可见由法不由人的必然。
值得关注的核心议题是,到底媒体有没有拒绝法院透露消息的「绝对特权」?依我们的
刑事诉讼法,没有。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条明文条列可以「拒绝证言」的职业,
独独没有新闻工作者,故而依法言法,新闻工作者不能超然於法之外。然而,据称,法
院裁定的理由中指出,此实为法律之疏漏,理应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记者亦得拒绝证
言云云。这表示合议庭的法官认为无冕王的记者确应享有拒绝透露消息之权。这才是值
得探讨的法学与新闻界的课题。
先谈保护新闻来源的意涵。1178年《纽约时报》的记者法尔勃(Myron.Farher)因为报
导某新闻被告到官里,同样不愿交出采访资料,尽管纽泽西州有保护记者不透露新闻来
源的「盾法」(ShieldLaw),法官却以「藐视法庭罪」将之下狱外并罚金。法尔勃一
共坐了40天牢,《纽约时报》共交付罚金28万6千元。重点是,「保护消息来源」的大
帽子保护的是新闻来源而不是保护记者,记者坚持专业原则,自可采取不合作主义,但
是依然必须接受法院的所有惩处。
可见记者自豪的专业不是白吃的午餐。就此而言,在「保护新闻来源」的大纛下,可以
知道「保护」的是「新闻」而不是记者。
《纽约时报》後来上诉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伦力主「公平审判」,而不以「保护新
闻」为「至高无上」之权,最後以「不予受理」结案,法尔勃事件终结。
2005年7月,《纽约时报》茱蒂丝‧米勒(J.Miller)因为拒绝向联邦大陪审团透露所
获知的中央情报局秘密干员真实身分的来源,遭法官雷根勒令入狱;米勒案之曲折,不
在本文讨论之列。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裁定「新闻界保护消息来源的传统,并不值得尊重
」,而涉及同案的《时代》杂志交出记者笔记,表示他们坚持的保护秘密消息来源,只
是抽象专业原则,而《时代》的作家长卡尔森更是不留情说,新闻人员坚守保密原则,
受到保护的却是卑鄙小人。
台湾尤其如此。试想《新新闻》的总编辑杨照「捏造新闻」,是不是也可以用「保护」
当盾牌?而台湾那些政客、名嘴及记者动不动拿出不知是否无其人的「深喉咙」当政治
斗争武器,新闻专业荡然,保护的是「卑鄙」的自己及其集团。
谁说新闻自由可以是「绝对权力」蚓艾克顿的话可以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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