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lee (芒果)
看板NCCU05_MJOUR
標題Re: 關於TVBS,不妨集思廣義...
時間Wed Nov 2 04:24:42 2005
老師們的動作真快....,可補前面談到產權結構限制的合理性理由
2005.11.02 中國時報
新聞局應立即停止打壓TVBS
魏玓、羅世宏
綠營立委發動針對TVBS電視台「中資」介入問題的動作,
以及其後引發的一連串爭議,已經模糊了問題的焦點和界線。無論近日新聞局針對此一個
案的不當發言和行政作為,是否有其特定政治目的,已對包括TVBS在內的電視媒體產
生實質的威嚇效果。我們在此呼籲,新聞局應該立刻停止針對TVBS的打壓動作。
在一片煙硝迷霧之中,要理性討論我國廣電媒體的所有權規範,以及整體電視環境的
政策法規問題,似乎變得不可能。不過我們相信,除了呼籲綠、藍雙方切勿藉此牟取政黨
利益外,對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和釐清,也是引導當前輿論朝向理性而不是激情發展的必要
工作。
我們的基本看法是,TVBS外資持股比例問題並非單純的言論自由問題。我們堅定
維護言論自由精神,但TVBS屬於由少數股東持有股份、以企業組織模式運作之商業媒
體,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與接受公眾監督的義務,應高於一般企業責任與公司治理的標準
,須有其他適當的法令與管制措施,以使符合公眾利益,這正是媒體政策的核心價值。
世界各國對外資投資媒體事業大多有所規範,我國也對廣電媒體外資持股上限有程度
不一的限制。大體而言,無線電視規範最嚴,其次為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最為寬鬆。
從媒體性質而論,無線電視和有線電視系統同時掌控內容與流通管道,與提供內容的衛星
電視頻道相比,對社會影響較大;此種階層式的限制,概屬合理。
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是妥協的產物。就其成效評估,可從兩個層次來探討:
首先,就法律本身成效來說,該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
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僅提及「直接持有」,而未計入「間接持
有」,已經暗示其寬鬆的特質。事實上,外國人可以透過第三地轉投資或內部契約等手段
,既達到控制衛星電視頻道的所有權,又逃避了應負的租稅責任。
其次,就法律意欲達成的效果方面,經濟上的保護目的顯然不可能達成。而想單純靠開放
外資來引導國外管理和技術對國內產業的助益,也將徒勞無功。至於在文化面向,限制衛
星電視的外資持股比例以保護本土文化,遠不如對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設定播出本地節目
比例下限,來得有效益。此外,因為兩岸關係的敏感與特殊,所謂外資與中資是否必須區
隔、如何區隔,也都是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棘手難題。跳脫衛星廣播電視法來看,要改善
國內電視環境與影視文化品質,尚有許多政策值得考慮。例如,建立類似許多歐洲國家實
施的媒體營運資訊透明/公開制度,媒體業者有
義務公開揭露營收、營收來源資料及財務關係。這不但是讓公眾得以監督商業媒體,檢驗
商業媒體是否服膺利益迴避的原則,也可以讓媒體員工面對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有利於
權益之爭取。又例如,建立和擴大公共媒體規模,主動提供更多量也更多元的節目,也是
必要且有效的作法。
衛星電視頻道的外資比例限制,就執行面與成效面來說,是到了必須檢討和評估的時
機。然而,新聞局疏於監督遊走法律邊緣的股權轉移及轉投資在先,又未在主管媒體業務
移交NCC之前善盡看守責任,反而在特定時機追查TVBS股權結構並以撤照相脅,應
受強烈批判;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我們僅只看到政治打壓,而忽略媒體法令和政策的改革
,那麼較之一般公民擁有更多權力的政治人物和媒體,恐怕將因此而更加腐化。
(魏玓為淡江大學大眾傳播系助理教授,羅世宏為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二人皆為媒體改造學社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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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81.175
1F:→ Bevan:有人說:這篇新聞標題和內容不符合,信漢覺得呢?? @@ 11/02 14:26
2F:→ seanlee:哈~~學長,這也是行銷方式的一種 XD 11/03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