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lee (芒果)
看板NCCU05_MJOUR
标题Re: 关於TVBS,不妨集思广义...
时间Wed Nov 2 04:24:42 2005
老师们的动作真快....,可补前面谈到产权结构限制的合理性理由
2005.11.02 中国时报
新闻局应立即停止打压TVBS
魏玓、罗世宏
绿营立委发动针对TVBS电视台「中资」介入问题的动作,
以及其後引发的一连串争议,已经模糊了问题的焦点和界线。无论近日新闻局针对此一个
案的不当发言和行政作为,是否有其特定政治目的,已对包括TVBS在内的电视媒体产
生实质的威吓效果。我们在此呼吁,新闻局应该立刻停止针对TVBS的打压动作。
在一片烟硝迷雾之中,要理性讨论我国广电媒体的所有权规范,以及整体电视环境的
政策法规问题,似乎变得不可能。不过我们相信,除了呼吁绿、蓝双方切勿藉此牟取政党
利益外,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厘清,也是引导当前舆论朝向理性而不是激情发展的必要
工作。
我们的基本看法是,TVBS外资持股比例问题并非单纯的言论自由问题。我们坚定
维护言论自由精神,但TVBS属於由少数股东持有股份、以企业组织模式运作之商业媒
体,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与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应高於一般企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标准
,须有其他适当的法令与管制措施,以使符合公众利益,这正是媒体政策的核心价值。
世界各国对外资投资媒体事业大多有所规范,我国也对广电媒体外资持股上限有程度
不一的限制。大体而言,无线电视规范最严,其次为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最为宽松。
从媒体性质而论,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同时掌控内容与流通管道,与提供内容的卫星
电视频道相比,对社会影响较大;此种阶层式的限制,概属合理。
卫星广播电视法的立法,是妥协的产物。就其成效评估,可从两个层次来探讨:
首先,就法律本身成效来说,该法第十条「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
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仅提及「直接持有」,而未计入「间接持
有」,已经暗示其宽松的特质。事实上,外国人可以透过第三地转投资或内部契约等手段
,既达到控制卫星电视频道的所有权,又逃避了应负的租税责任。
其次,就法律意欲达成的效果方面,经济上的保护目的显然不可能达成。而想单纯靠开放
外资来引导国外管理和技术对国内产业的助益,也将徒劳无功。至於在文化面向,限制卫
星电视的外资持股比例以保护本土文化,远不如对无线电视或有线电视设定播出本地节目
比例下限,来得有效益。此外,因为两岸关系的敏感与特殊,所谓外资与中资是否必须区
隔、如何区隔,也都是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棘手难题。跳脱卫星广播电视法来看,要改善
国内电视环境与影视文化品质,尚有许多政策值得考虑。例如,建立类似许多欧洲国家实
施的媒体营运资讯透明/公开制度,媒体业者有
义务公开揭露营收、营收来源资料及财务关系。这不但是让公众得以监督商业媒体,检验
商业媒体是否服膺利益回避的原则,也可以让媒体员工面对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利於
权益之争取。又例如,建立和扩大公共媒体规模,主动提供更多量也更多元的节目,也是
必要且有效的作法。
卫星电视频道的外资比例限制,就执行面与成效面来说,是到了必须检讨和评估的时
机。然而,新闻局疏於监督游走法律边缘的股权转移及转投资在先,又未在主管媒体业务
移交NCC之前善尽看守责任,反而在特定时机追查TVBS股权结构并以撤照相胁,应
受强烈批判;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仅只看到政治打压,而忽略媒体法令和政策的改革
,那麽较之一般公民拥有更多权力的政治人物和媒体,恐怕将因此而更加腐化。
(魏玓为淡江大学大众传播系助理教授,罗世宏为中正大学传播系副教授,
二人皆为媒体改造学社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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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81.175
1F:→ Bevan:有人说:这篇新闻标题和内容不符合,信汉觉得呢?? @@ 11/02 14:26
2F:→ seanlee:哈~~学长,这也是行销方式的一种 XD 11/03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