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inyao (心中有佛)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公告] 楊淑文老師債各問題
時間Thu Jan 10 17:13:04 2008
1.374
是有關於224條問題
甲──乙
│
丙→我是乙的履行輔助人~~~
此時
若有374代送之債情況
則乙將該物交給丙
則風險由甲負擔~~
此時
乙仍可跟甲主張價金~~
接著
由於從誠信原則肯認乙有選任監督丙之附隨義務
此時
甲跟乙應透過227請求損賠
毋庸224
因為224針對是主要義務(在買賣契約主要是針對涉及348主義務情況)
於此更正@@
2.此外
涉及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例圖
甲───乙
│
丙
此時
老師認為
甲對乙之請求非225條第二項
因為在此乙已為清償
自不生代償請求權之情形
因此
老師認為
需透過第三人之損害賠償之法理
讓乙取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在讓甲向乙請求讓與該請求權為是
3.郵購買賣部份
原則上是374條
惟目前習慣應認為是赴償之債
嗯嗯
請同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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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50.29
1F:→ eginyao:world檔案已請負責債各平台學姊放置平台..亦可看該檔案~~ 01/10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