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inyao (心中有佛)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公告] 杨淑文老师债各问题
时间Thu Jan 10 17:13:04 2008
1.374
是有关於224条问题
甲──乙
│
丙→我是乙的履行辅助人~~~
此时
若有374代送之债情况
则乙将该物交给丙
则风险由甲负担~~
此时
乙仍可跟甲主张价金~~
接着
由於从诚信原则肯认乙有选任监督丙之附随义务
此时
甲跟乙应透过227请求损赔
毋庸224
因为224针对是主要义务(在买卖契约主要是针对涉及348主义务情况)
於此更正@@
2.此外
涉及第三人之损害赔偿
例图
甲───乙
│
丙
此时
老师认为
甲对乙之请求非225条第二项
因为在此乙已为清偿
自不生代偿请求权之情形
因此
老师认为
需透过第三人之损害赔偿之法理
让乙取得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在让甲向乙请求让与该请求权为是
3.邮购买卖部份
原则上是374条
惟目前习惯应认为是赴偿之债
嗯嗯
请同学注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50.29
1F:→ eginyao:world档案已请负责债各平台学姊放置平台..亦可看该档案~~ 01/10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