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estion (Beifallsgebrull )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公告] 李聖傑老師刑分課輔
時間Wed May 2 12:55:54 2007
這次課輔的時間:5月8號星期二晚上6:30
地點:綜院0105
範圍:財產犯罪(有時間略提隱私和名譽法益)
請同學回去能先預習或複習財產犯罪單元
把刑法320以下流覽一遍並輔以教科書
課輔時會在帶大家跑一次流程
也請同學回去試著把答案者出來吧
【產權紛爭案】
一、
甲為經營陶瓷店商人,將價值150萬手工精美的花瓶出賣予乙並交付之,惟乙避不見面,
遲遲不給付買賣價金,甲便向民事法院起訴。經一審法院於90年1月判決甲勝訴並依聲
請為假執行宣告。乙不服提起上訴,但執行法院仍依聲請執行後,發現乙無可供執行
之財產,於91年1月發給甲債權憑證後終結執行程序。
二、
93年2月間,乙因繼承取得A屋所有權、B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因深怕甲繼續索債,隨
即將A屋出租予知情的丙,口頭約定期限五年。並與丁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移轉A屋
所有權並辦妥移轉登記。丁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復將A屋贈與給不知情之戊,並亦辦妥
移轉登記。戊要搬進A屋時,丙主張租賃契約對抗,拒絕交付A屋。戊不甘,決心夥同友人
己與己之弟庚,共同侵入A屋行竊,己庚爽快答應。
三、
93年4月某日凌晨,戊己準時赴約,庚則因睡過頭未到。戊己持萬能鑰匙打開門鎖,戊一
進門後開始搜尋值錢物品,不久發現客廳中一名五歲男童C,先用哄騙方式取得其頸上所
掛金牌,後因怕C哭鬧,將之綑綁後繼續行竊。己則被浴室裡洗澡之丙所吸引,忍不住拿
手機偷拍丙之裸體,被丙驚覺,己隨即奪取屋內廚房之菜刀威脅丙,若出聲就要其好看,
並以散佈裸照威脅丙與之性交,丙被刀嚇得驚慌失措而從之,但幸好己因其月事來臨作罷
。戊見狀,仍繼續搜括財物。戊己得手後,將全數贓物交由庚處理,庚將其中數件金飾以
自己之名義,於93年6月間,出賣給不知情之銀樓老闆D,共得款50萬,卻向戊己佯稱僅得
40萬。
四、
93年7月間,乙又將B屋以不尋常的低價出賣予辛,辛一開始有所懷疑,但為貪圖便宜,仍
與乙達成讓與合意,先交付B屋並約定共同辦理登記。不料,甲不久得知該情事後,旋即
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B屋,法院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導致辛無從為任何
移轉登記。辛因無法取得該屋所有權,心有未甘,在跟乙商量後,決定乾脆來個「焦土政
策」,並將B屋大肆破壞一番。另一方面,第二審民事法院於93年10月間,判決撤銷甲勝
訴之第一審判決與假執行宣告,甲不服提起上訴,後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更
審。
五、
甲於93年12月,對乙提出毀損債權之刑事告訴。偵查期間,乙潛逃至香港,為報復甲,便
盜用他人帳號登入著名的BBS網站「PXX」,散佈甲為不良商家,不但商品瑕疵連連,還會
瘋狂提告之言論。後竟又意外在使用知名的P2P軟體「FXX」時,取得甲在警詢的筆錄,並
上網在部落格上刊登筆錄全文,大罵司法不公,警局胡亂作筆錄。乙之後悄悄返國,因害
怕先前用筆記型電腦上網之備份資料被查緝,請託其母壬代為刪除,壬因不孰電腦操作,
便將整台筆記型電腦丟到水塘。試問本題中刑事法院應如何審理犯罪行為人及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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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 zentrales Anliegen des Strafprozesses erweist sich
daher die Ermittlung des wahren Sachverhalts,
ohne den das materielle Schuldprinzip nicht verwirklicht werden k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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