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estion (Beifallsgebrull )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公告] 李圣杰老师刑分课辅
时间Wed May 2 12:55:54 2007
这次课辅的时间:5月8号星期二晚上6:30
地点:综院0105
范围:财产犯罪(有时间略提隐私和名誉法益)
请同学回去能先预习或复习财产犯罪单元
把刑法320以下流览一遍并辅以教科书
课辅时会在带大家跑一次流程
也请同学回去试着把答案者出来吧
【产权纷争案】
一、
甲为经营陶瓷店商人,将价值150万手工精美的花瓶出卖予乙并交付之,惟乙避不见面,
迟迟不给付买卖价金,甲便向民事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於90年1月判决甲胜诉并依声
请为假执行宣告。乙不服提起上诉,但执行法院仍依声请执行後,发现乙无可供执行
之财产,於91年1月发给甲债权凭证後终结执行程序。
二、
93年2月间,乙因继承取得A屋所有权、B屋应有部分二分之一。因深怕甲继续索债,随
即将A屋出租予知情的丙,口头约定期限五年。并与丁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移转A屋
所有权并办妥移转登记。丁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复将A屋赠与给不知情之戊,并亦办妥
移转登记。戊要搬进A屋时,丙主张租赁契约对抗,拒绝交付A屋。戊不甘,决心夥同友人
己与己之弟庚,共同侵入A屋行窃,己庚爽快答应。
三、
93年4月某日凌晨,戊己准时赴约,庚则因睡过头未到。戊己持万能钥匙打开门锁,戊一
进门後开始搜寻值钱物品,不久发现客厅中一名五岁男童C,先用哄骗方式取得其颈上所
挂金牌,後因怕C哭闹,将之綑绑後继续行窃。己则被浴室里洗澡之丙所吸引,忍不住拿
手机偷拍丙之裸体,被丙惊觉,己随即夺取屋内厨房之菜刀威胁丙,若出声就要其好看,
并以散布裸照威胁丙与之性交,丙被刀吓得惊慌失措而从之,但幸好己因其月事来临作罢
。戊见状,仍继续搜括财物。戊己得手後,将全数赃物交由庚处理,庚将其中数件金饰以
自己之名义,於93年6月间,出卖给不知情之银楼老板D,共得款50万,却向戊己佯称仅得
40万。
四、
93年7月间,乙又将B屋以不寻常的低价出卖予辛,辛一开始有所怀疑,但为贪图便宜,仍
与乙达成让与合意,先交付B屋并约定共同办理登记。不料,甲不久得知该情事後,旋即
持债权凭证向法院声请执行B屋,法院并嘱托地政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导致辛无从为任何
移转登记。辛因无法取得该屋所有权,心有未甘,在跟乙商量後,决定乾脆来个「焦土政
策」,并将B屋大肆破坏一番。另一方面,第二审民事法院於93年10月间,判决撤销甲胜
诉之第一审判决与假执行宣告,甲不服提起上诉,後经第三审法院撤销第二审判决发回更
审。
五、
甲於93年12月,对乙提出毁损债权之刑事告诉。侦查期间,乙潜逃至香港,为报复甲,便
盗用他人帐号登入着名的BBS网站「PXX」,散布甲为不良商家,不但商品瑕疵连连,还会
疯狂提告之言论。後竟又意外在使用知名的P2P软体「FXX」时,取得甲在警询的笔录,并
上网在部落格上刊登笔录全文,大骂司法不公,警局胡乱作笔录。乙之後悄悄返国,因害
怕先前用笔记型电脑上网之备份资料被查缉,请托其母壬代为删除,壬因不孰电脑操作,
便将整台笔记型电脑丢到水塘。试问本题中刑事法院应如何审理犯罪行为人及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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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 zentrales Anliegen des Strafprozesses erweist sich
daher die Ermittlung des wahren Sachverhalts,
ohne den das materielle Schuldprinzip nicht verwirklicht werden k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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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ubestion 来自: 140.119.51.105 (05/02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