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venQ (elevenQ)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公告]黃源盛老師刑分課輔
時間Thu Dec 21 15:15:10 2006
同樣是明天(12/22)晚上六點半 在綜合270105教室
下面有幾題實例題請大家先思考一下:
1、精神狀態是否為刑法傷害罪所保護的客體?
(試依刑法解釋方法作思考)
2 (1) 傷害輕重的區分標準有被侵害之客體與傷害程度。
試解釋新舊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
「難治」之意義。
(2) 試評論新舊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的立法定義內,例示規定與概括規定之間
有無評價錯亂顛倒情形?
3、新刑法上所稱重傷害之定義為何?下列各行為究成立普通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試論述之。
(1) 甲某日以硫酸一瓶潑向乙之臉部,致乙的臉部皮膚多處灼傷,容貌難以回復原狀。
(2) 甲某日持利刀故意割斷乙右手之食指及無名指,以致該二手指無法接回。
(3) 甲某日毆打乙,致乙之左眼睛受傷,該眼睛之視力僅有正常人之三分之一。
(4) 甲與鋼琴師打架,咬斷鋼琴師右手小指與無名指,從此鋼琴師改行為裁縫師。
4、甲家中經常遭小偷,某日甲下班回家,看見小偷乙正在偷取甲的財物,甲為避免小偷乙
逃跑,於是持木棍把小偷乙的腳打斷,請問甲打斷乙的雙腳打斷的行為是否觸犯傷害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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