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venQ (elevenQ)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公告]黄源盛老师刑分课辅
时间Thu Dec 21 15:15:10 2006
同样是明天(12/22)晚上六点半 在综合270105教室
下面有几题实例题请大家先思考一下:
1、精神状态是否为刑法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
(试依刑法解释方法作思考)
2 (1) 伤害轻重的区分标准有被侵害之客体与伤害程度。
试解释新旧刑法第十条第四项「毁败」、「严重减损」、「重大不治」、
「难治」之意义。
(2) 试评论新旧刑法第十条第四项重伤的立法定义内,例示规定与概括规定之间
有无评价错乱颠倒情形?
3、新刑法上所称重伤害之定义为何?下列各行为究成立普通伤害罪或重伤害罪?试论述之。
(1) 甲某日以硫酸一瓶泼向乙之脸部,致乙的脸部皮肤多处灼伤,容貌难以回复原状。
(2) 甲某日持利刀故意割断乙右手之食指及无名指,以致该二手指无法接回。
(3) 甲某日殴打乙,致乙之左眼睛受伤,该眼睛之视力仅有正常人之三分之一。
(4) 甲与钢琴师打架,咬断钢琴师右手小指与无名指,从此钢琴师改行为裁缝师。
4、甲家中经常遭小偷,某日甲下班回家,看见小偷乙正在偷取甲的财物,甲为避免小偷乙
逃跑,於是持木棍把小偷乙的脚打断,请问甲打断乙的双脚打断的行为是否触犯伤害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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