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Re: [問題] 不好意思 可否幫我解這個問題 或是幫我 …
時間Thu May 18 17:53:12 2006
今日前往刑事法中心時,走錯樓(太久沒去)
意外遇到李老師,蒙李老師指點,獲益良多
後前往刑事法中心,和學長遍尋不到92刑法週資料
故又前往李老師研究室,得到列印資料一份
並蒙李老師闡述其學說最新修改結果,故重新回答你的問題
以較完整的方式呈現,以免因我學問不好,使你不能理解
※問題的提出
因果關係為不成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而相對於客觀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
主觀上對因果關係的認識,則影響故意之成立.然而因事物多樣化,行為人主觀認
識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難以被期待,故而,對於因果關係,行為人應具備何種程度
之認識,始能構成故意,即為問題所在.
※案例提出
例一:甲欲謀殺乙,計畫於火車上下迷藥,迷昏乙後,將其推出火車外(假設能推出),
使其看起來像意外,未料乙服用迷藥後因特殊體質一命嗚呼(法學教室35期).
例二:甲欲毒殺乙,計畫分三日下毒,使乙三日後死亡,未料第一日乙喝到毒藥後即死.
例三:甲於荒郊野外持刀殺乙,乙被砍數刀而倒地,甲以為乙已死,為免殺人行為被發
現,故將乙埋於土中,實際上乙之死因為被埋後缺氧而死,後乙屍體被檢方發現
,法醫判斷若甲不將乙埋入土中,乙亦將流血過多而死.
例四:甲和乙有深仇,甲誓殺乙而後快,某日甲巧遇乙,持槍射擊之,乙右胸中彈倒於地
,甲認乙必已死,未免被發現,乃將之投入水中,事實上乙心臟在左胸,非因槍擊
而死,係因溺水而死.
例五:甲為乙父,對乙好逸惡勞之個性甚為不滿,某日甲見乙正在偷其金錢,乃憤而勒乙
脖子,心想這種小孩不如死掉算了,乙奮力對抗,但不敵,然後暈倒,甲誤以為乙已
死,大驚並悔恨不已,未免自己受刑事制裁乃將乙投入海中,事實上乙係溺死.
※判斷方法
1.有前後階段,而發生首開對因果關係認知不完全問題,即應檢驗其因果關係是否有重
大偏離,而決定行為人對最後之結果是否須負故意既遂之責,如前舉五個例子,每個
例子中的甲主觀上對因果關係認識都不完全,是否主觀構成要件中的認知要素有所
欠缺?不無疑問.行為人甲是否須負故意殺人既遂罪責,即視因果關係偏離其原定認
知有無刑法上重要性而斷.
2.但上述"因果關係重大偏離"."刑法上重要性",皆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故若能區別各種
情形,加以考量不同之因素,當能適當降低其不確定性,而較妥當,李老師做下列區分
因果歷程錯誤
<前後階段行為介入>
│
│
結果發生
│
┌───────┴───────────┐
提前發生 ←主觀→ 延後發生
┌────┴─┐ ┌─────────┴────┐
準 主 執 後 後
備 客 行 行 後︵ 行
階 ←觀→ 階 為 行客 為
段 混 段 對 ← 為觀 → 對
│ 和 │ 結 是判 結
│ │ 果 否斷 果
A B 發 必︶ 發
生 要 生
例一 例二 為 為
不 必
必 要
要 │
│ ┌──────┴──┐
│ 無 行 知
B 所 為 道
謂 ← 主 → 就
例三 的 觀 不
心 心 會
態 態 做
│ ︵ │
B 真 A
意
例四 探 例五
求
︶
A 重大、本質性差異,不存在構成要件故意
B 非重大、本質性差異,存在構成要件故意
圖之解釋
(1)在一開始,先區分提早發生或延後發生,結果提早或延後係和犯罪計畫相比較,
故應主觀判斷.
(2)提早發生的情形中,如例一,行為人尚未實施殺害行為(但可能因採不同之著手
判斷理論而有差異),客觀上既無殺害行為,自不能成立殺人既遂.而且在殺人罪
犯罪判斷中,下迷藥尚非法所不許之風險(一般來說不會死),自無使行為人就最
後結果負責之理.但若如例二,行為人業已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則行為提早發生不具
刑法重要性,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是否著手,主客觀混合判斷之.
(3)延後發生之情形,視後階段行為對結果發生是否必要再為區分,例三之後階段行
為即為不必要,例四和例五皆為必要.在例三中,後階段行為對於結果既為不必要
,則行為人為整體犯罪行為時,對後階段行為在因果關係中之影響認識不足亦無關
緊要,行為人自不因其多為埋入土中之動作反而使故意罪則不成立,埋入土中不過
犯罪結果提早發生,行為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後階段行為是否必要,客觀判斷之.
(4)認定後階段行為為必要後,在依行為人於後階段行為之主觀心態區別而為不同之
處理,如例四中雙方係仇人,若行為人知被害人未死,必再努力置其於死地,故此時
其對因果關係認識不足對結果應無重大影響,故行為人對結果仍應認其具備認知要
素,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5)在例五中,雙方係父子,行為人於後階段行為已有悔恨之心,其若知被害人未死,應會
將其送醫救治,故其對後階段因果關係認識不完全對結果是否發生,深具刑法上重要
性,應將其與例四做不同之處理,而認定其對最後結果之認知不足(因果關係之認知),
而不認為其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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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 不散我心頭的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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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30.97
1F:推 akira911:感謝您的回文 真的不好意思耽誤您這麼多時間 05/18 21:07
2F:→ akira911:另外 剛剛我在 法學講座20期p37以下 李育安先生的文章 05/18 21:07
→ akira911:找到相關解答
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人言人殊,不要隨便移花接木喔 05/18 21:08
3F:推 akira911:再次感謝您的回應 因為用bbs打字跟畫圖 真的很花時間 05/18 21:11
4F:→ akira911:謝謝!! 05/18 21:11
5F:→ akira911:不過 仍期待您的PO文 ^^ 05/18 21:12
6F:推 akira911:可否告知所copy資料的出處呢 05/18 22:20
7F:→ akira911:因為今天找過政大法學評論期刊 都沒有看到 05/18 22:20
我也找不到,如這一篇最上面說的,老師列印給我的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61.230.30.97 (05/18 23:24)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218.167.85.206 (11/01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