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Re: [问题] 不好意思 可否帮我解这个问题 或是帮我 …
时间Thu May 18 17:53:12 2006
今日前往刑事法中心时,走错楼(太久没去)
意外遇到李老师,蒙李老师指点,获益良多
後前往刑事法中心,和学长遍寻不到92刑法周资料
故又前往李老师研究室,得到列印资料一份
并蒙李老师阐述其学说最新修改结果,故重新回答你的问题
以较完整的方式呈现,以免因我学问不好,使你不能理解
※问题的提出
因果关系为不成文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相对於客观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
主观上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则影响故意之成立.然而因事物多样化,行为人主观认
识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难以被期待,故而,对於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具备何种程度
之认识,始能构成故意,即为问题所在.
※案例提出
例一:甲欲谋杀乙,计画於火车上下迷药,迷昏乙後,将其推出火车外(假设能推出),
使其看起来像意外,未料乙服用迷药後因特殊体质一命呜呼(法学教室35期).
例二:甲欲毒杀乙,计画分三日下毒,使乙三日後死亡,未料第一日乙喝到毒药後即死.
例三:甲於荒郊野外持刀杀乙,乙被砍数刀而倒地,甲以为乙已死,为免杀人行为被发
现,故将乙埋於土中,实际上乙之死因为被埋後缺氧而死,後乙屍体被检方发现
,法医判断若甲不将乙埋入土中,乙亦将流血过多而死.
例四:甲和乙有深仇,甲誓杀乙而後快,某日甲巧遇乙,持枪射击之,乙右胸中弹倒於地
,甲认乙必已死,未免被发现,乃将之投入水中,事实上乙心脏在左胸,非因枪击
而死,系因溺水而死.
例五:甲为乙父,对乙好逸恶劳之个性甚为不满,某日甲见乙正在偷其金钱,乃愤而勒乙
脖子,心想这种小孩不如死掉算了,乙奋力对抗,但不敌,然後晕倒,甲误以为乙已
死,大惊并悔恨不已,未免自己受刑事制裁乃将乙投入海中,事实上乙系溺死.
※判断方法
1.有前後阶段,而发生首开对因果关系认知不完全问题,即应检验其因果关系是否有重
大偏离,而决定行为人对最後之结果是否须负故意既遂之责,如前举五个例子,每个
例子中的甲主观上对因果关系认识都不完全,是否主观构成要件中的认知要素有所
欠缺?不无疑问.行为人甲是否须负故意杀人既遂罪责,即视因果关系偏离其原定认
知有无刑法上重要性而断.
2.但上述"因果关系重大偏离"."刑法上重要性",皆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故若能区别各种
情形,加以考量不同之因素,当能适当降低其不确定性,而较妥当,李老师做下列区分
因果历程错误
<前後阶段行为介入>
│
│
结果发生
│
┌───────┴───────────┐
提前发生 ←主观→ 延後发生
┌────┴─┐ ┌─────────┴────┐
准 主 执 後 後
备 客 行 行 後︵ 行
阶 ←观→ 阶 为 行客 为
段 混 段 对 ← 为观 → 对
│ 和 │ 结 是判 结
│ │ 果 否断 果
A B 发 必︶ 发
生 要 生
例一 例二 为 为
不 必
必 要
要 │
│ ┌──────┴──┐
│ 无 行 知
B 所 为 道
谓 ← 主 → 就
例三 的 观 不
心 心 会
态 态 做
│ ︵ │
B 真 A
意
例四 探 例五
求
︶
A 重大、本质性差异,不存在构成要件故意
B 非重大、本质性差异,存在构成要件故意
图之解释
(1)在一开始,先区分提早发生或延後发生,结果提早或延後系和犯罪计画相比较,
故应主观判断.
(2)提早发生的情形中,如例一,行为人尚未实施杀害行为(但可能因采不同之着手
判断理论而有差异),客观上既无杀害行为,自不能成立杀人既遂.而且在杀人罪
犯罪判断中,下迷药尚非法所不许之风险(一般来说不会死),自无使行为人就最
後结果负责之理.但若如例二,行为人业已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则行为提早发生不具
刑法重要性,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是否着手,主客观混合判断之.
(3)延後发生之情形,视後阶段行为对结果发生是否必要再为区分,例三之後阶段行
为即为不必要,例四和例五皆为必要.在例三中,後阶段行为对於结果既为不必要
,则行为人为整体犯罪行为时,对後阶段行为在因果关系中之影响认识不足亦无关
紧要,行为人自不因其多为埋入土中之动作反而使故意罪则不成立,埋入土中不过
犯罪结果提早发生,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後阶段行为是否必要,客观判断之.
(4)认定後阶段行为为必要後,在依行为人於後阶段行为之主观心态区别而为不同之
处理,如例四中双方系仇人,若行为人知被害人未死,必再努力置其於死地,故此时
其对因果关系认识不足对结果应无重大影响,故行为人对结果仍应认其具备认知要
素,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5)在例五中,双方系父子,行为人於後阶段行为已有悔恨之心,其若知被害人未死,应会
将其送医救治,故其对後阶段因果关系认识不完全对结果是否发生,深具刑法上重要
性,应将其与例四做不同之处理,而认定其对最後结果之认知不足(因果关系之认知),
而不认为其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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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30.97
1F:推 akira911:感谢您的回文 真的不好意思耽误您这麽多时间 05/18 21:07
2F:→ akira911:另外 刚刚我在 法学讲座20期p37以下 李育安先生的文章 05/18 21:07
→ akira911:找到相关解答
因果关系有无重大偏离,人言人殊,不要随便移花接木喔 05/18 21:08
3F:推 akira911:再次感谢您的回应 因为用bbs打字跟画图 真的很花时间 05/18 21:11
4F:→ akira911:谢谢!! 05/18 21:11
5F:→ akira911:不过 仍期待您的PO文 ^^ 05/18 21:12
6F:推 akira911:可否告知所copy资料的出处呢 05/18 22:20
7F:→ akira911:因为今天找过政大法学评论期刊 都没有看到 05/18 22:20
我也找不到,如这一篇最上面说的,老师列印给我的
※ 编辑: Jackoneone 来自: 61.230.30.97 (05/18 23:24)
※ 编辑: Jackoneone 来自: 218.167.85.206 (11/01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