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Re: [問題] 不好意思 可否幫我解這個問題 或是幫我 …
時間Thu May 18 01:47:25 2006
※ 引述《Jackoneone ()》之銘言:
: : 案例及自己的推論如下:
: : 案例
: : 甲基於殺人故意,持球棒猛擊乙之頭部。乙當場昏迷。
: : 甲以為乙已經死亡,故將之投入湖中湮滅罪跡。
: : 事實上乙的死是因於溺斃。
: : 若不採概括故意,而採客觀歸責來操作,試推如下:
: : 客觀上:
: : 結果原因:若不是甲猛擊乙的頭部讓其昏迷,而將之投入湖中,
: : 不會發生乙溺斃於湖中之結果。故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 : 結果規責:甲猛擊乙的頭部之行為,跟將乙投入湖中之行為,製造出一個法不容許風險,
: : 而且乙也死於此一風險中。
: : 主觀上:甲有殺人的故意。
: :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是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
: : OS:這樣推論正確嗎?我已經將兩個行為合併在一起討論,
: : 好像違反一次討論一個行為的原則!!??
: 你的問題出在於
: 挑重點錯誤
: 本題重點不在於有無自然關聯性(當然有阿)
: 亦不在於可否規責於行為人(當然可以阿)
: 而在於可否成立故意犯(或者至多僅能成立過失犯?)
: 亦即"因果關係偏離可否阻卻故意"
: 偏偏你將行為人在前行為的故意概括的適用於全部的行為(從你的主觀構成要件看的)
: 所以當然怎麼看都奇怪
我不知道我是否有體系上的錯誤
或是對於 李老師的見解有所誤解
我在拜讀 李老師的 風險變更之客觀歸責一文後
我的解讀是
李老師的操作方式 似乎盡量在在客觀要件中去處理案例
因此 前輩引文中提到
因果關係偏離可否阻卻故意
這個因果關係偏離可否阻卻故意 似乎已經變成不是重點了
若我有誤解 李老師的見解 還盼前輩指教
我會先回去重新拜讀文章後
再來討論
再次感謝您的回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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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5.18.25
1F:推 Jackoneone:我明天也去看一下好了 05/18 02:04
2F:→ Jackoneone:還有,別叫我前輩^^" 05/18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