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Re: [问题] 不好意思 可否帮我解这个问题 或是帮我 …
时间Thu May 18 01:47:25 2006
※ 引述《Jackoneone ()》之铭言:
: : 案例及自己的推论如下:
: : 案例
: : 甲基於杀人故意,持球棒猛击乙之头部。乙当场昏迷。
: :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故将之投入湖中湮灭罪迹。
: : 事实上乙的死是因於溺毙。
: : 若不采概括故意,而采客观归责来操作,试推如下:
: : 客观上:
: : 结果原因:若不是甲猛击乙的头部让其昏迷,而将之投入湖中,
: : 不会发生乙溺毙於湖中之结果。故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 结果规责:甲猛击乙的头部之行为,跟将乙投入湖中之行为,制造出一个法不容许风险,
: : 而且乙也死於此一风险中。
: : 主观上:甲有杀人的故意。
: : 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是以甲成立杀人既遂罪。
: :
: : OS:这样推论正确吗?我已经将两个行为合并在一起讨论,
: : 好像违反一次讨论一个行为的原则!!??
: 你的问题出在於
: 挑重点错误
: 本题重点不在於有无自然关联性(当然有阿)
: 亦不在於可否规责於行为人(当然可以阿)
: 而在於可否成立故意犯(或者至多仅能成立过失犯?)
: 亦即"因果关系偏离可否阻却故意"
: 偏偏你将行为人在前行为的故意概括的适用於全部的行为(从你的主观构成要件看的)
: 所以当然怎麽看都奇怪
我不知道我是否有体系上的错误
或是对於 李老师的见解有所误解
我在拜读 李老师的 风险变更之客观归责一文後
我的解读是
李老师的操作方式 似乎尽量在在客观要件中去处理案例
因此 前辈引文中提到
因果关系偏离可否阻却故意
这个因果关系偏离可否阻却故意 似乎已经变成不是重点了
若我有误解 李老师的见解 还盼前辈指教
我会先回去重新拜读文章後
再来讨论
再次感谢您的回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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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5.18.25
1F:推 Jackoneone:我明天也去看一下好了 05/18 02:04
2F:→ Jackoneone:还有,别叫我前辈^^" 05/18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