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plepeach (黃立債總學姊)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公告] 民總問題解答來囉 四月十七號要加課囉依樣六點半270311
時間Sat Apr 1 00:12:34 2006
學弟妹上回提到無權代理的問題就是有三小題的那邊
有關無權代理我和學長討論過了所以要先跟各位學弟妹說聲抱歉可能要更改一下
基本上無權代理的情形不論是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均適用170條來定其效力
原因是在無權處分之情形之所以債權行為因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而有效
是因為在無權處分是無權處分人已自己名義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出賣他人之物相較而言
他人之物而言我門會傾向較保護被無權代理之本人
所以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適用170調由本人決定該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是否會拘束本人
說穿了也是一種利益衡量的結果
至於若無權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時我和學長討論的結果會認為
其根本無法替本人為交易行為更遑論是物權行為
所以應該不需要再藉由170條來處理了
基本上是這樣囉做一下觀念調整
針對不起上次沒說清楚不過下回課輔我會再提一次
先替學弟妹消毒一下希望沒中毒太深才好
歉疚的學姊
記得4月17要加課喔以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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