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plepeach (黄立债总学姊)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公告] 民总问题解答来罗 四月十七号要加课罗依样六点半270311
时间Sat Apr 1 00:12:34 2006
学弟妹上回提到无权代理的问题就是有三小题的那边
有关无权代理我和学长讨论过了所以要先跟各位学弟妹说声抱歉可能要更改一下
基本上无权代理的情形不论是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均适用170条来定其效力
原因是在无权处分之情形之所以债权行为因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而有效
是因为在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已自己名义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代理人以本人之名义出卖他人之物相较而言
他人之物而言我门会倾向较保护被无权代理之本人
所以无权代理之法律效果适用170调由本人决定该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是否会拘束本人
说穿了也是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
至於若无权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时我和学长讨论的结果会认为
其根本无法替本人为交易行为更遑论是物权行为
所以应该不需要再藉由170条来处理了
基本上是这样罗做一下观念调整
针对不起上次没说清楚不过下回课辅我会再提一次
先替学弟妹消毒一下希望没中毒太深才好
歉疚的学姊
记得4月17要加课喔以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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