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rio (No.41 Jupiter)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討論]楊芳賢老師民總課輔題目
時間Fri Dec 30 22:47:16 2005
如果大家有問題的話,可以在下星期一(2006/01/02)
早上9點到綜合院館14樓,我會借一間教室
另外,關於今天最後那題(題目紙的第二題)
請同學注意一下
1)是討論債權契約,而 2)是討論物權契約
而最後指出有二個瑕疵問題的,是在 2)的部分,
和 1)無關,而 2)的討論也不會影響到原本已經討論完的 1)部分。
所以黑板上我寫的「契約」那個瑕疵問題,只有指「物權契約」。
在此,對於 2)再作一次分析。
這個行為的做成,就是為了要讓丙取得所有權,
但是會發生二個問題,而使丙不能取得所有權:
一個是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問題,另一個是無權處分的問題,
這二個瑕疵的存在,都是讓甲丙的物權契約「效力未定」,
所以為了要讓這行為生效,勢必要對這二個瑕疵予以解決,
如果只解決其中一個,該行為仍不能認為「生效」,
因為仍有一個瑕疵存在,該瑕疵會使行為效力未定。
而無權處分的問題,可以透過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解決,
但是另外一個瑕疵,就是要大家去思考的爭議問題,
如果後者沒有解決,就算丙是善意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那後者要怎麼解決呢?一個說法是.....(以下略)
但是有反對此說法者,因為.....(以下略)
這部分請同學要記得思考一下,試著用文字表達一下,
才能知道是不是已經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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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David:非常感謝助教您的認真 12/31 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