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 (香檳超級巨星)
看板NCCU04_RMI
標題研擬本校宿舍管理與輔導辦法草案
時間Tue Apr 18 00:25:03 2006
※ [本文轉錄自 NCCU03_RMI 看板]
作者: ter (香檳超級巨星) 看板: NCCU03_RMI
標題: 研擬本校宿舍管理與輔導辦法草案
時間: Tue Apr 18 00:24:34 2006
因第15次宿管會(4/27)將討論「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草案,
新研擬之草案主要有三點重要事項:
1.第九條
舊:住宿學生損壞或遺失宿舍公物者應限令其賠償,逾期不賠者,除勒令退宿外,
並依校規處理。
新:經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逾期者視為自願放棄。
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未辦理者,不在此限。
學生住宿收費標準: 籾
一、學期住宿費:依照部定標準繳納,並包括寒假住宿費。
二、暑期住宿費:依照學期住宿費二分之一數額繳納。
暑假收費標準若有更動,由學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住宿同學應繳交住宿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於進住時併同學雜費統一收繳;退宿時
若無發生損害公物或於寢室留置垃圾廢棄物情事,無息退還。
2.第十條
舊:住宿學生於學期結束時應於規定期限內離舍。寒、暑假期間有特殊理由須居住
學校宿舍者,得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申請,另行分配床位。
新:申請退(補)宿費標準如下:
一、退學、休學:依照部定標準退費。
二、在校生(含應屆畢業生)退費標準表:
退宿申請時間 退還宿費標準
開學2週前 可免費申請更換註冊繳費單、免繳宿費。
開學前2週內至開學前一天間 先繳納「延後退宿費」新台幣500元,可申請退還全額宿費或換註冊繳費單免繳宿費。
開學起10天內 退還三分之二宿費
開學10天後至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間 退還二分之一宿費
過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後 不退還宿費
三、補繳宿費標準表:
分配住宿時間 補繳宿費標準
開學起10天內 繳交全額宿費
開學10天後至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間 繳交全學期四分之三宿費。
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之後第一天起至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間 繳交全學期二分之一宿費。
過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後 繳交全學期三分之一宿費
四、已繳交暑宿住宿費用者,如不擬住宿,應於暑宿開始前檢附繳費收據,至生活輔
導組辦理全額退費,逾期不予受理。
五、學生宿舍冷氣設備費於學期及暑期之收退費,比照學生住宿費收、退(補)宿費
標準辦理。
3.第十一、十二條:
舊:
第十一條 學生離舍時應將所有物品集中捆包,置於指定場所存放;違反第十、十一條
規定者,取消住宿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寒暑假住宿必須另行申請,申請規定如下:
籾
一、生活輔導組應於每年十月及四月下旬,召集宿舍舍長及業務相關人員
召開寒暑宿會議,所有寒暑宿作業流程悉依學生事務長核定後之會議記錄
辦理。
二、暑宿申請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 新學年度核准之原住宿生。
(二) 原住宿生。
(三) 學分(位)班學員。
(四) 營隊。
(五) 非原住宿生。
(六) 其他經專案核准之學生。
三、寒暑宿分配作業由生活輔導組主導,視實際繳費住宿情況分配床位,宿
服會協助,若床位不足分配時,抽籤決定之。
四、已繳交寒暑宿住宿費用者,如不擬住宿,應於寒暑宿開始前檢附繳費
收據,至生活輔導組辦理全額退費,逾期不予受理。
新:
第十一條
一、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者,勒令退宿: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不接受學校分配之室友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吸毒、鬥毆者。
(三)持有或存放危險物或違禁品。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擅自留宿外客。
(六)新住宿生無故不參加消防演練者。
二、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者,酌予記4至8點處分:
(一)未確實住宿。
(二) 住宿生於遷入時,未依規定於兩週內交回財產卡。
(三)在宿舍區進行傳銷行為者。
(四)損、破壞公物
(五)在寢室內炊膳。
(六)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七)在宿舍區抽菸。
(八)擅自變更床位。
(九)在宿舍走廊釘掛衣物。
(十)退宿時未將寢室打掃乾淨者。
(十一)擅自帶異性進入寢室。
(十二)在寢室內持有違規電器或使用電鬍刀、整髮器、檯燈、充電器、電扇、收音機、電腦以外之電器。
(十三)有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之行為經勸阻不聽者。
(十四)在宿舍公共空間堆放垃圾及物品有礙整潔衛生者。
(十五)違反宿舍服務委員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六)其他浪費公共資源、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其議處方式採違規記點,情節重大者或累計達十點者得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
記日起一至三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違規議處暨申訴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宿舍公共服務工作,並維護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
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者,酌予記4至10點獎勵:
(一)協助捉獲竊賊者。
(二)協助維護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
(三)主動協助維護舍區秩序有具體事實者。
(四)主動維護宿舍(含浴廁)環境整潔有具體事實者。
(五)主動美化宿舍(含浴廁)環境有具體事實者。
(六)防止鬥毆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
(七)其他對宿舍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有貢獻者,依狀況酌予加點。
(八)主動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者。
獎勵記點辦法另訂定之。
若各位同學對於將要修正的新規定有任何意見
可以進信通知我
或是打電話0955455731
但必須在星期四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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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9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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