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 (香槟超级巨星)
看板NCCU04_RMI
标题研拟本校宿舍管理与辅导办法草案
时间Tue Apr 18 00:25:03 2006
※ [本文转录自 NCCU03_RMI 看板]
作者: ter (香槟超级巨星) 看板: NCCU03_RMI
标题: 研拟本校宿舍管理与辅导办法草案
时间: Tue Apr 18 00:24:34 2006
因第15次宿管会(4/27)将讨论「本校学生宿舍辅导与管理办法」草案,
新研拟之草案主要有三点重要事项:
1.第九条
旧:住宿学生损坏或遗失宿舍公物者应限令其赔偿,逾期不赔者,除勒令退宿外,
并依校规处理。
新:经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规定之期限内缴交住宿费,逾期者视为自愿放弃。
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未办理者,不在此限。
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籾
一、学期住宿费:依照部定标准缴纳,并包括寒假住宿费。
二、暑期住宿费:依照学期住宿费二分之一数额缴纳。
暑假收费标准若有更动,由学务处签报校长核定後实施。
住宿同学应缴交住宿保证金新台币1,000元,於进住时并同学杂费统一收缴;退宿时
若无发生损害公物或於寝室留置垃圾废弃物情事,无息退还。
2.第十条
旧:住宿学生於学期结束时应於规定期限内离舍。寒、暑假期间有特殊理由须居住
学校宿舍者,得於公告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申请,另行分配床位。
新:申请退(补)宿费标准如下:
一、退学、休学:依照部定标准退费。
二、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退费标准表:
退宿申请时间 退还宿费标准
开学2周前 可免费申请更换注册缴费单、免缴宿费。
开学前2周内至开学前一天间 先缴纳「延後退宿费」新台币500元,可申请退还全额宿费或换注册缴费单免缴宿费。
开学起10天内 退还三分之二宿费
开学10天後至学期三分之一基准日间 退还二分之一宿费
过学期三分之一基准日後 不退还宿费
三、补缴宿费标准表:
分配住宿时间 补缴宿费标准
开学起10天内 缴交全额宿费
开学10天後至学期三分之一基准日间 缴交全学期四分之三宿费。
学期三分之一基准日之後第一天起至学期三分之二基准日间 缴交全学期二分之一宿费。
过学期三分之二基准日後 缴交全学期三分之一宿费
四、已缴交暑宿住宿费用者,如不拟住宿,应於暑宿开始前检附缴费收据,至生活辅
导组办理全额退费,逾期不予受理。
五、学生宿舍冷气设备费於学期及暑期之收退费,比照学生住宿费收、退(补)宿费
标准办理。
3.第十一、十二条:
旧:
第十一条 学生离舍时应将所有物品集中捆包,置於指定场所存放;违反第十、十一条
规定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住宿必须另行申请,申请规定如下:
籾
一、生活辅导组应於每年十月及四月下旬,召集宿舍舍长及业务相关人员
召开寒暑宿会议,所有寒暑宿作业流程悉依学生事务长核定後之会议记录
办理。
二、暑宿申请依下列顺序分配之:
(一) 新学年度核准之原住宿生。
(二) 原住宿生。
(三) 学分(位)班学员。
(四) 营队。
(五) 非原住宿生。
(六) 其他经专案核准之学生。
三、寒暑宿分配作业由生活辅导组主导,视实际缴费住宿情况分配床位,宿
服会协助,若床位不足分配时,抽签决定之。
四、已缴交寒暑宿住宿费用者,如不拟住宿,应於寒暑宿开始前检附缴费
收据,至生活辅导组办理全额退费,逾期不予受理。
新:
第十一条
一、住宿学生有下列各款行为者,勒令退宿:
(一)顶让床位、霸占床位、不接受学校分配之室友进住。
(二)偷窃、赌博、酗酒闹事、吸毒、斗殴者。
(三)持有或存放危险物或违禁品。
(四)利用宿舍网路从事不法之行为或违反学术网路之使用规范。
(五)擅自留宿外客。
(六)新住宿生无故不参加消防演练者。
二、住宿学生有下列各款行为者,酌予记4至8点处分:
(一)未确实住宿。
(二) 住宿生於迁入时,未依规定於两周内交回财产卡。
(三)在宿舍区进行传销行为者。
(四)损、破坏公物
(五)在寝室内炊膳。
(六)擅自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七)在宿舍区抽菸。
(八)擅自变更床位。
(九)在宿舍走廊钉挂衣物。
(十)退宿时未将寝室打扫乾净者。
(十一)擅自带异性进入寝室。
(十二)在寝室内持有违规电器或使用电胡刀、整发器、台灯、充电器、电扇、收音机、电脑以外之电器。
(十三)有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之行为经劝阻不听者。
(十四)在宿舍公共空间堆放垃圾及物品有碍整洁卫生者。
(十五)违反宿舍服务委员会订定之有关住宿规定。
(十六)其他浪费公共资源、违反公共卫生、居住安宁或公共安全之行为。
其议处方式采违规记点,情节重大者或累计达十点者得勒令退宿,并自退宿登
记日起一至三年内不得再为住宿申请。违规议处暨申诉办法另订之。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宿舍公共服务工作,并维护宿舍安全、秩序及环境整洁,
住宿学生有下列各款行为者,酌予记4至10点奖励:
(一)协助捉获窃贼者。
(二)协助维护公共安全有具体贡献者。
(三)主动协助维护舍区秩序有具体事实者。
(四)主动维护宿舍(含浴厕)环境整洁有具体事实者。
(五)主动美化宿舍(含浴厕)环境有具体事实者。
(六)防止斗殴事件发生有具体事实者。
(七)其他对宿舍公共卫生或居住安宁有贡献者,依状况酌予加点。
(八)主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者。
奖励记点办法另订定之。
若各位同学对於将要修正的新规定有任何意见
可以进信通知我
或是打电话0955455731
但必须在星期四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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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4.9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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