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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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Sun Jun 10 14:27:38 2007
6/13(三)中午12:10~14:00在綜合270410(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這個禮拜是最後一次上課,主要討論協商制度,請同學準備下面文章:
1. 王兆鵬, 2004.04-05, “論刑事訴訟新增訂之協商程序(上)(中)(下),”
司法周刊, No.1181、1182、1183.
2. 林俊益, 2004.06, “求刑與求刑協商之辨正—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
四九○號判決之析述,” 月旦法學雜誌, No.109, pp.233-243.
3. 林俊益, 2004.06, “審判中之協商程序,” 月旦法學教室, No.20, pp.18-19.
4. 楊雲驊, 2004.06, “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之探討(上),” 月旦法學教
室, No.20, pp.83-90.
5. 楊雲驊, 2004.07, “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之探討(下),” 月旦法學教
室, No.21, pp.98-107.
6. 陳運財, 2004.07, “協商認罪制度的光與影,” 月旦法學雜誌, No.110,
pp.230-248.
7. 吳巡龍, 2004.08, “我國協商程序實務問題的探討,” 月旦法學教室, No.22,
pp.106-120.
8. 楊雲驊, 2004.08, “協商失敗後不利陳述之禁止使用,” 月旦法學教室,
No.22, pp.24-25.
9. 林鈺雄, 2004.11, “協商程序與審判與證據原則(上),” 月旦法學教室,
No.25, pp.73-85.
10. 林鈺雄, 2004.12, “協商程序與審判與證據原則(下),” 月旦法學教室,
No.26, pp.82-91.
11. 何賴傑, 2005.03, “從拘束力觀點論協商程序,” 月旦法學雜誌, No.118,
pp.9-17.
12. 楊雲驊, 2005.04, “協商程序與法官保留原則,” 月旦法學雜誌, No.119,
pp.25-38.
13. 黃朝義, 2005.09, “訴訟制度:第五講 簡易訴訟制度-協商程序,”
月旦法學教室, No.35, pp.86-95.
14. 王俊力, 2007.01, “從公訴觀點看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之實務運作,”
檢察新論, No.1, pp.191-206.
如果看不完沒關係,可以挑其中第1、4、5、6、9、10、11、12來看,其他的文章也都不
錯,各位同學有空的話不妨找出來看看。
下面幾個實務判決提供給各位參考:
一、
裁判字號: 94 年 台上 字第 2679 號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認罪協商制度,乃被告就其所犯之罪與檢察官協商,協商合意後,檢察官
將協商內容呈報法院,聲請法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由法院依據協商內
容,作出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科刑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
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
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足見認
罪協商,並非由被告與法院對應為之。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93.06.23)
二、
裁判字號: 91 年 台上 字第 7496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
犯罪事實之證明,不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
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
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
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
,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
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美國採用認罪協商制度,被告就其所犯之罪與檢察官協
商,協商合意後,檢察官將協商內容呈報法官,由法官參考協商內容作出
科刑判決,認罪協商制度在未調查全部證據之情形下,即予判決,且部分
無辜被告,因恐不接受協商條件,可能招致較重之刑罰,為避免風險而勉
強接受協商之條件,故經由協商作成之判決,勢必難以期待其達到無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被告為達某種目的,依認罪協商所為之有
罪供認,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自白犯罪,性質上顯然並不相同,自不
得據以認定係自白犯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91.06.05)
三、
裁判字號: 93 年 上易 字第 1919 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
一款於法院協商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
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
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18、35 條(92.07.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38、47、56 條(94.02.02)
刑事訴訟法第 367、373、455-10、455-11、455-2、455-4、
455-8 條(93.06.23)
四、
裁判字號: 93 年 抗 字第 732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業據被告於原審訊問時坦認無訛,經檢察
官向原審法院聲請進行協商,原審同意,由檢察官與被告、原審公設辯護
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雙方合意後,原審再依檢察官聲請於當日進行協
商程序並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科刑判決,原審之判決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
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對該協商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有何得提起上
訴之情事,顯與前揭規定有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審因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駁
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12、455-11、455-4 條 (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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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同學期末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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