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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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何赖杰&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Sun Jun 10 14:27:38 2007
6/13(三)中午12:10~14:00在综合270410(如有更换另行通知)
这个礼拜是最後一次上课,主要讨论协商制度,请同学准备下面文章:
1. 王兆鹏, 2004.04-05, “论刑事诉讼新增订之协商程序(上)(中)(下),”
司法周刊, No.1181、1182、1183.
2. 林俊益, 2004.06, “求刑与求刑协商之辨正—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
四九○号判决之析述,” 月旦法学杂志, No.109, pp.233-243.
3. 林俊益, 2004.06, “审判中之协商程序,” 月旦法学教室, No.20, pp.18-19.
4. 杨云骅, 2004.06, “刑事诉讼法新增「协商程序」之探讨(上),” 月旦法学教
室, No.20, pp.83-90.
5. 杨云骅, 2004.07, “刑事诉讼法新增「协商程序」之探讨(下),” 月旦法学教
室, No.21, pp.98-107.
6. 陈运财, 2004.07, “协商认罪制度的光与影,” 月旦法学杂志, No.110,
pp.230-248.
7. 吴巡龙, 2004.08, “我国协商程序实务问题的探讨,” 月旦法学教室, No.22,
pp.106-120.
8. 杨云骅, 2004.08, “协商失败後不利陈述之禁止使用,” 月旦法学教室,
No.22, pp.24-25.
9. 林钰雄, 2004.11, “协商程序与审判与证据原则(上),” 月旦法学教室,
No.25, pp.73-85.
10. 林钰雄, 2004.12, “协商程序与审判与证据原则(下),” 月旦法学教室,
No.26, pp.82-91.
11. 何赖杰, 2005.03, “从拘束力观点论协商程序,” 月旦法学杂志, No.118,
pp.9-17.
12. 杨云骅, 2005.04, “协商程序与法官保留原则,” 月旦法学杂志, No.119,
pp.25-38.
13. 黄朝义, 2005.09, “诉讼制度:第五讲 简易诉讼制度-协商程序,”
月旦法学教室, No.35, pp.86-95.
14. 王俊力, 2007.01, “从公诉观点看刑事诉讼法「协商程序」之实务运作,”
检察新论, No.1, pp.191-206.
如果看不完没关系,可以挑其中第1、4、5、6、9、10、11、12来看,其他的文章也都不
错,各位同学有空的话不妨找出来看看。
下面几个实务判决提供给各位参考:
一、
裁判字号: 94 年 台上 字第 2679 号
裁判案由: 伪造有价证券
裁判日期: 民国 9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认罪协商制度,乃被告就其所犯之罪与检察官协商,协商合意後,检察官
将协商内容呈报法院,声请法院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由法院依据协商内
容,作出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科刑判决;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
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
,检察官得於徵询被害人之意见後,迳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
请求,经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项,於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
意且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足见认
罪协商,并非由被告与法院对应为之。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455-2 条 (93.06.23)
二、
裁判字号: 91 年 台上 字第 7496 号
裁判案由: 违反肃清烟毒条例
裁判日期: 民国 9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
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项定有明文;又
犯罪事实之证明,不论系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须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
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於此
程度而仍有合理怀疑存在时,本诸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之判
决,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证,亦须达於无合理怀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强自白
之可信性为已足,仍须具备构成犯罪要件事实之独立证据,亦即除自白外
,仍应有足可证明犯罪之必要证据,因此,无被告自白之案件,固应调查
必要之证据,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须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
是否与事实相符。美国采用认罪协商制度,被告就其所犯之罪与检察官协
商,协商合意後,检察官将协商内容呈报法官,由法官参考协商内容作出
科刑判决,认罪协商制度在未调查全部证据之情形下,即予判决,且部分
无辜被告,因恐不接受协商条件,可能招致较重之刑罚,为避免风险而勉
强接受协商之条件,故经由协商作成之判决,势必难以期待其达到无所怀
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而被告为达某种目的,依认罪协商所为之有
罪供认,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之自白犯罪,性质上显然并不相同,自不
得据以认定系自白犯罪。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156 条 (91.06.05)
三、
裁判字号: 93 年 上易 字第 1919 号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裁判日期: 民国 9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协商程序所为之科刑判决,除有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四第一项第
一款於法院协商讯问程序终结前,被告撤销协商合意或检察官撤回协商声
请者;第二款被告协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
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所定得以协商判决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实者;第七款法院认应谕知免刑或免诉、不受理者
情形之一,及违反同条第二项「法院应於协商合意范围内为判决;法院为
协商判决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为限」
之规定者外,不得上诉。
裁判法院:台湾高等法院
参考法条: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 10、18、35 条(92.07.09)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38、47、56 条(94.02.02)
刑事诉讼法第 367、373、455-10、455-11、455-2、455-4、
455-8 条(93.06.23)
四、
裁判字号: 93 年 抗 字第 732 号
裁判案由: 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裁判日期: 民国 9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二罪,业据被告於原审讯问时坦认无讹,经检察
官向原审法院声请进行协商,原审同意,由检察官与被告、原审公设辩护
人於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双方合意後,原审再依检察官声请於当日进行协
商程序并於协商合意范围内为科刑判决,原审之判决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五十五条之四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
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对该协商判决提起上诉,并未具体指摘有何得提起上
诉之情事,显与前揭规定有违,其上诉即属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原审因依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十一第一项、第三百六十二条前段,裁定驳
回其上诉,经核於法并无不合。
裁判法院:台湾高等法院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412、455-11、455-4 条 (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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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同学期末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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