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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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Mon May 21 17:06:09 2007
5/23(三)12:10~14:00在綜合270410
這個禮拜主要討論審判
請同學先閱讀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第十九章的部分,以及下面幾篇文章:
1.何賴傑,2005,04, “論刑事審判之「合理期間」,” 本土法學雜誌, No.69,
pp.120-130.
2.何賴傑, 2000.02, “以訴訟時間過長之事實做為刑罰量刑之事由—評臺灣高等法院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 月旦法學雜誌, No.57, pp.181-187.
3.林俊益,2006,12, “論準備程序有關證據能力爭議之調查--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
上字第七二七四號判決之闡析,” 月旦法學雜誌, No.139, pp.247-257.
4.何賴傑, 2002.02, “刑事法院組織不合法之程序瑕疵—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
第一八七七號判決評釋,”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No.31, pp.95-102.
5.何賴傑, 1999.10, “免訴判決之證據調查與上訴利益,”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No.4,
pp.128-132.
並請先準備以下題目:
一、 審判長甲在被告乙殺人案件辯論終結前,問被告乙要不要陳述。被告乙答稱已
經陳述過,不必再陳述,此時乙之辯護律師丙卻當場表示乙未犯罪請給予乙無罪判決。
接著審判長甲宣示辯論終結。問本件所進行之審判程序是否合法?試說明之。
(91年司法官第二題)
二、 乙為同學,租住於同一地址;某日,甲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唯恐判罪影響學
業,乃擅自取用乙之身分證,以乙之姓名至警局自首;果然蒙混過關,移送書記載乙為
犯罪嫌疑人。及至檢察官偵查,甲親自到庭應訊,檢察官未查覺姓名之誤,起訴書因循
記載被告姓名為乙;迨至第一審審判,甲如法炮製,仍以乙之姓名應訊;故第一審判決
書判決乙有罪。第一審判決書送達,由甲收受判決;甲以乙之姓名提起上訴,並到庭辯
論;第二審審理時始發覺上述冒名情形。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理由安在?
(94司法官第四題)
三、 甲頂替實際犯罪之乙,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經法院判處甲罪刑確定。
起訴丙犯罪,審判中丁冒充丙應訊受審,法院不察,亦判處丙罪刑確定。以上兩案各應
如何救濟?(93律師第四題)
四、 免訴判決屬於形式判決,是否具有實質的確定力?其他的形式判決是否相同?
試說明其理由。(85第二次司法官第二題)
五、 裁判經宣示後,究應賦予如何之效力?此項效力之於判決、裁定是否相同?又
,何謂判決原本?何謂判決正本?判決原本若有錯誤,得否予以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時,應如何予以處理始屬適法?試就相關法理詳予說明。(88律師第四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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