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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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Fri May 11 23:39:39 2007
5/16(三)12:00~14:00在綜合270410
這個禮拜要把證據終結,重點放在證據禁止法則。請同學先行閱讀林鈺雄(上)證據章節,
,以及以下文章:
1. 何賴傑, 2005.07, “喚起證人記憶之誘導詰問,” 全國律師, 9卷7期, 2005.07
, pp.32-38.
2. 何賴傑, 2004.09,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五條之
一第二項),” 全國律師, 8卷9期, pp.33-38.
3. 林輝煌, 2006.10, “證據排除法則之思辯—美國法制之借鏡(上),” 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 87期, pp.35-59.
4. 林輝煌, 2006.11, “證據排除法則之思辯—美國法制之借鏡(下),” 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 88期, pp.14-38.
5. 楊雲驊, 2005.01, “私人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 法學講座, 31期, pp.81-91.
幾個判例給同學參考:
一、九十一年臺上字第二九○八號判例要旨
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如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
該項自白之偵訊人員,往往應擔負行政甚或刑事責任,若被告已提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
於任意性,法院自應深入調查,非可僅憑負責偵訊被告之人員已證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
即駁回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
二、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
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
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
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
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
,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
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
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
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
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偵審人員
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
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三、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七八號判例要旨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
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以下幾個題目同學可以試一試:
一、 被告始終否認犯罪,證人甲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到庭,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檢察官以該偵訊筆錄為證據,提起公訴,審判中,檢察官未請求法院傳喚甲作為證人,辯
護人應否主動聲請傳喚甲到庭作證?甲如係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庭作證,經審判長訊問後,
甲之證述仍不利於被告時,審判長應如何定詰問之次序?(94律師第三題)
二、
警察有相當理由相信甲、乙販毒。警察先對甲發詢問通知,甲到警察局接受詢問,警察問
甲:「你與乙共同販毒?」甲答稱:「我只是負責送貨的,貨品買賣是大哥乙負責的,乙
要我送哪我就送哪,我不知道是毒品。」警察於是依法取得拘票並合法拘提乙,在拘提乙
後,警察問乙:「甲是你的手下,你叫他送毒,對嗎?」乙答:「甲是我的好朋友,不是
手下,我知道他有賣毒,但我從未叫他送毒,毒品與我完全無關。」警察又附帶搜索其身
體,在口袋內發現子彈,於是問乙:「槍呢?」乙答:「在床底下。」警察果然在該處發
現手槍一支。檢察官依上述事實起訴甲、乙共同販賣毒品,乙非法持有槍械,於甲、乙之
審判中上述各「陳述」之證據能力為何?(92司法官第二題)
三、 下列第一審法院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解答:
(一) 甲涉嫌偽造新台幣,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甲自始爭執
犯行,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法院僅向甲提示該扣押物品之清單,並未提示扣押中的兩百張
偽造千元紙幣。
(二) 甲涉嫌錄製毀損乙名譽之錄音帶,散布於眾;經乙依法告訴後,檢察官對甲提起
公訴,後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在第一審審判期日,甲辯稱錄音帶內容未涉誹謗且卷內
節譯文斷章取義,惟法院並未當庭播放該捲扣押中的錄音帶,而僅提示該捲錄音帶並宣讀
錄音帶的節譯文。(91律師第一題)
四、 下列第一審的判決是否適法?試具理由解答。
(二)審判長選任會計師為背信案件查帳,未命履行鑑定人具結程序,仍本於自由心證原則
,採取該會計師提出之查帳報告,據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基礎。(89律師第三題第二小題)
五、 證人無任意性之證言,可否採為證據?試說明之。(88律師第三題)
六、 實務上有謂:「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問:上開判例所稱「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云云,究係指何而言?試就事實認定之原理
詳予敘述。(87律師第一題)
七、 我刑事訴訟法對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試評論其利弊得失。(84司法官
第一題)
八、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惟此所謂「不必要證據」,究何所指?試詳言之。(82律師
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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