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何赖杰&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Fri May 11 23:39:39 2007
5/16(三)12:00~14:00在综合270410
这个礼拜要把证据终结,重点放在证据禁止法则。请同学先行阅读林钰雄(上)证据章节,
,以及以下文章:
1. 何赖杰, 2005.07, “唤起证人记忆之诱导诘问,” 全国律师, 9卷7期, 2005.07
, pp.32-38.
2. 何赖杰, 2004.09, “录音、录影、电磁纪录等之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五条之
一第二项),” 全国律师, 8卷9期, pp.33-38.
3. 林辉煌, 2006.10, “证据排除法则之思辩—美国法制之借镜(上),” 台湾本土
法学杂志, 87期, pp.35-59.
4. 林辉煌, 2006.11, “证据排除法则之思辩—美国法制之借镜(下),” 台湾本土
法学杂志, 88期, pp.14-38.
5. 杨云骅, 2005.01, “私人违法取证与证据排除,” 法学讲座, 31期, pp.81-91.
几个判例给同学参考:
一、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八号判例要旨
被告供认犯罪之自白,如系出於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
该项自白之侦讯人员,往往应担负行政甚或刑事责任,若被告已提出证据主张其自白非出
於任意性,法院自应深入调查,非可仅凭负责侦讯被告之人员已证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
即驳回此项调查证据之声请。
二、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号判例要旨
刑事诉讼,系以确定国家具体之刑罚权为目的,为保全证据并确保刑罚之执行,於诉讼程
序之进行,固有许实施强制处分之必要,惟强制处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个人之隐私
权及财产权,若为达诉追之目的而漫无限制,许其不择手段为之,於人权之保障,自有未
周。故基於维持正当法律程序、司法纯洁性及抑止违法侦查之原则,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
公务员不得任意违背法定程序实施搜索、扣押;至於违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若不
分情节,一概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其证据能力,从究明事实真相之角度而言,难谓适当
,且若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许多与事实相符之证据,无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
情重大,然违背法定程序之情节轻微,若遽舍弃该证据不用,被告可能逍遥法外,此与国
民感情相悖,难为社会所接受,自有害於审判之公平正义。因此,对於违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兼顾程序正义及发现实体真实,应由法院於个案审理中,就个人基本人权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依比例原则及法益权衡原则,予以客观之判断,亦即宜就(一)违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违背法定程序时之主观意图(即实施搜索、扣押之公务员是否明知违法并故意为之)。(三)违背法定程序时之状况(即程序之违反是
否有紧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权益之种类及轻重。 (五)犯罪
所生之危险或实害。(六)禁止使用证据对於预防将来违法取得证据之效果。(七)侦审人员
如依法定程序,有无发现该证据之必然性。(八)证据取得之违法对被告诉讼上防御不利益
之程度等情状予以审酌,以决定应否赋予证据能力。
三、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七八号判例要旨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质上属於证人,其陈述被害经过,亦应依人证之法定
侦查、审判程序具结,方得作为证据。
以下几个题目同学可以试一试:
一、 被告始终否认犯罪,证人甲於侦查中经检察官传唤到庭,为不利於被告之陈述,
检察官以该侦讯笔录为证据,提起公诉,审判中,检察官未请求法院传唤甲作为证人,辩
护人应否主动声请传唤甲到庭作证?甲如系法院依职权传唤到庭作证,经审判长讯问後,
甲之证述仍不利於被告时,审判长应如何定诘问之次序?(94律师第三题)
二、
警察有相当理由相信甲、乙贩毒。警察先对甲发询问通知,甲到警察局接受询问,警察问
甲:「你与乙共同贩毒?」甲答称:「我只是负责送货的,货品买卖是大哥乙负责的,乙
要我送哪我就送哪,我不知道是毒品。」警察於是依法取得拘票并合法拘提乙,在拘提乙
後,警察问乙:「甲是你的手下,你叫他送毒,对吗?」乙答:「甲是我的好朋友,不是
手下,我知道他有卖毒,但我从未叫他送毒,毒品与我完全无关。」警察又附带搜索其身
体,在口袋内发现子弹,於是问乙:「枪呢?」乙答:「在床底下。」警察果然在该处发
现手枪一支。检察官依上述事实起诉甲、乙共同贩卖毒品,乙非法持有枪械,於甲、乙之
审判中上述各「陈述」之证据能力为何?(92司法官第二题)
三、 下列第一审法院践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请附具理由解答:
(一) 甲涉嫌伪造新台币,被检察官提起公诉,後经第一审法院判处罪刑。甲自始争执
犯行,在第一审审判期日,法院仅向甲提示该扣押物品之清单,并未提示扣押中的两百张
伪造千元纸币。
(二) 甲涉嫌录制毁损乙名誉之录音带,散布於众;经乙依法告诉後,检察官对甲提起
公诉,後经第一审法院判处罪刑。在第一审审判期日,甲辩称录音带内容未涉诽谤且卷内
节译文断章取义,惟法院并未当庭播放该卷扣押中的录音带,而仅提示该卷录音带并宣读
录音带的节译文。(91律师第一题)
四、 下列第一审的判决是否适法?试具理由解答。
(二)审判长选任会计师为背信案件查帐,未命履行监定人具结程序,仍本於自由心证原则
,采取该会计师提出之查帐报告,据为被告无罪之判决基础。(89律师第三题第二小题)
五、 证人无任意性之证言,可否采为证据?试说明之。(88律师第三题)
六、 实务上有谓:「诉讼上之证明,须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
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号判例)。
问:上开判例所称「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云云,究系指何而言?试就事实认定之原理
详予叙述。(87律师第一题)
七、 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之证明力采自由心证主义,试评论其利弊得失。(84司法官
第一题)
八、 当事人或辩护人声请调查之证据,法院认为不必要者,固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二条规定以裁定驳回之。惟此所谓「不必要证据」,究何所指?试详言之。(82律师
第一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32.11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