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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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Sat May 5 11:19:49 2007
5/02(三)12:00~14:00在綜合270410
這個禮拜主要討論共同被告,請同學攜帶釋字582,並先行閱讀林鈺雄(上),pp.457-466
,以及以下文章:
1.何賴傑, 2004.02, “共犯不利其他共犯之陳述與共同被告地位,”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No.55, pp.137-147.
2.何賴傑; 黃朝義; 李茂生, 2003.11, “徐自強擄人勒贖殺人案評析—評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度臺非字第二四二號等相關判決,” 月旦法學雜誌, No.102, pp.209-232.
3.林鈺雄, 2005.04, “共犯證人與對質詰問—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我國釋字五八二號
解釋之後續發展,” 月旦法學雜誌, No.119, pp.9-24.
4.吳巡龍, 2004.12, “對質詰問權的保障與限制—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評析,” 月旦法
學雜誌, No.115, pp.97-108.
5.朱朝亮, 2004.12, “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評析—從日本法制之比較法觀點論述談起
,” 月旦法學雜誌, No.115, pp.75-96.
並請準備以下題目:
一、
甲夥同乙竊取丙之現款三萬元,得手後,甫裝入甲攜帶之皮袋,即為丙所發覺,乙迅速
先行逃離,丙則呼人追捕甲,甲情急將該皮袋藏入附近之某草叢,拔腿而奔,其時適乙
之弟丁路過該處,乃與丙協力將甲逮獲送警,移由該管檢察官偵辦。偵查中被害人丙指
陳如何被竊,如何與丁追獲甲之上情,丁亦具結陳述其時與丙如何將甲逮獲之情節,但
甲則堅不吐實,經檢察官曉諭其若能自白以示悔過,來日當可減輕其刑,甲因乃自白竊
罰之事,經依此自白,尋跡果於現場附近草叢起出該裝有贓款之皮袋。其間,丁向伊兄
乙言及協力捕獲甲之事,乃乙卻向丁稱,其時之稍早渠亦路過該地,目睹甲竊盜之事。
丁遂將此情報告檢察官,經檢察官傳訊乙,乙亦具結陳述確見及甲竊取丙之現款無訛。
檢察官因此以被告甲之自白,丙、丁、乙前開之證言暨查獲之贓款,將甲以竊盜罪嫌提
起公訴。審理中,丙、丁、乙均亦到庭具結為如前之所言。甲聞及乙之證述,大為憤怒
,因供出其係與乙共同竊盜之事實,質之於乙,乙乃承認甲此之所言,經予移送檢察官
偵查後,乃以共同竊盜罪嫌將乙提起公訴,受訴法院則就甲、乙兩人分離調查及辯論。
問:
(一) 甲於審理中抗辯,其於偵查時之自白,係出於檢察官之利誘,且贓款亦非其所
交出,故不得以此自白及贓款作為其犯罪之證據云云。此項抗辯是否有理由?
(二) 乙於其本人案件審理時亦抗辯丁係其親弟,丁依法得拒絕證言,檢察官、法官
均未予告知,則該丁之證言自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此一抗辯是否可取?
(三) 乙先前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可否用為證明甲犯行之證據?(95律師第二題)
二、
甲夥同乙竊取A之機車一輛,甫經得手,甲即為巡警逮獲,乙則乘隙逃逸,甲經移送該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時,供認其與乙共同竊取A機車之事實無訛;被害人A亦指稱:伊之機車
當時為人竊取,適警察路過發現,而將竊盜犯之甲逮捕等語。檢察官乃將甲以共同竊盜
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一反先前偵查時之供述,謂機車係其一人單獨所
竊取云云。未幾,甲因病致心神喪失,該法院乃予停止審判。此際,乙經警緝獲移送該
管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時,則矢口否認有與甲共同竊取A機車之犯行,並以其時係因他事在
場為辯。但檢察官仍依甲在前案(甲之竊盜案)偵查中之白及前述被害人之指陳,將乙以共
同竊盜之罪嫌提起公訴,此案於一審法院審理時,乙雖猶否認如上,惟該法院仍依據檢察
官前開起訴之證據,認定乙與甲共同竊取A之機車一輛,並予判處罪刑在案。試問:受理
乙竊盜案之該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其認定事實所為之採證,是否適法?試就刑事訴訟法上
之根據并其相關之法理詳予說明。(91律師第二題)
三、
A工廠將備用零件隨意放置倉庫內。某日甲、乙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潛入該倉庫竊取該等
零件時,適丙亦單獨潛入該倉庫之另一端竊取零件。三人經竊得其中部分之零件後,各自
攜贓,步出工廠。路過之巡警見狀認有可疑,正擬上前盤查之際,甲、乙、丙三人即刻逃
離,途中甲、乙將竊得之零件隨手拋棄,巡警驅車在後追趕,終將三人逮獲,但僅查得丙
所竊取之零件,乃將該三人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中甲、乙承認竊盜事實,丙亦供認竊盜
犯行,雖A工廠負責人因零件為數甚多,無從指陳其確有失竊之實據,然檢察官仍以甲、
乙共同竊盜罪嫌,丙有竊盜罪嫌一併提起公訴,該管法院亦一併予以審理。審理中甲、乙
仍自白共同竊取零件無訛;丙亦供認單獨竊得零件,攜械步出工廠外,見警即拔腿而逃,
後被逮獲,而與甲、乙一併被移送偵辦等語屬實。該受理之法院除判處丙竊盜罪行外,另
依丙上開之供述,認其係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以之為其他共同被告甲、乙自白之補
強證據,而認甲、乙共同竊取A工廠零件,予以判處甲、乙共同竊盜罪刑。問:該法院關
於甲、乙犯罪事實之認定,其在證據法則上是否妥適?試就相關法理詳予論述。
(89第二次司法官第二題)
四、
縣長候選人甲涉嫌於縣長競選期間,意圖讓另一候選人乙不當選而散布不實錄影帶,經乙
向檢察官按鈴申告而由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A以證人身分傳喚製作該錄影帶之甲競選團
隊文宣組之成員丙丁兩人到庭具結作證。訊問中,丙具體陳述製作錄影帶經過,丁則表示
不知情。A認丙丁兩人有違反選罷法之嫌疑,於訊問後,逕命丙丁具保。於丙丁提供保證
金後,將兩人釋放。後A未再訊問丙丁,即起訴丙丁違反選罷法。法官審理時,丙丁皆否
認犯罪,法官以丙於偵查中之自白,判丙丁皆有罪。試問該判決之合法性。(93政大刑法
組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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